(1)材料受理。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海关审核。海关根据规定审核企业的加工贸易合同和各项资料是否符合国家和海关的有关规定。 (3)(对于A、B类企业)备案进口金额在1万美元以下核发手册。 (4)(对于A、B类企业)备案进口金额在1万美元以上需开设台帐,经海关审核通过的合同,需到银行设立保证金台账登记银行回执后核发手册。 按规定已设立银行保证金台账或不需设立台账的合同,由主管海关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企业凭以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手续。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所需单证: (1)经营企业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随附《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加工企业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简称《生产能力证明》)正本,经营企业在《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内再次申请备案的,可提交加盖本企业印章的《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3)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正本(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复印件)或协议; (4)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5)《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电子帐册、电子化手册除外); (6)《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企业选择在备案环节申报单耗时提供); (7)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