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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货物报批、报核与加工贸易企业的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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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 13:2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加工贸易企业分类管理的含义
企业分类管理是指海关根据企业(包括加工贸易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海关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制度的实施即与此密切相关
企业分类管理的适用范围包括: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在海关登记的加工企业,按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施分类管理,其他企业的分类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各管理类别的适用标准见附录)
(二)加工贸易企业分类管理的实施
1.类别评定和调整
管理类别需要上调的企业,包括常规管理的B类企业适用AA、A类管理和适用C、D类管理的企业申请取消C、D类管理都需要企业向其注册地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予以调整。
2.C、D类管理企业的类别上调
C类企业自海关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适用C、D类管理所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将其调整为B类。D类企业自海关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适用                                                      D类管理所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将其调整为C类。
3. 对现有企业重新决定管理类别
AA类、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海关重新决定其管理类别;
B类企业有 C类、D类管理类别情形之一的,海关重新决定其管理类别;
C类企业有D类管理类别情形之一的,海关重新决定其管理类别;
对逾期未按规定报送材料的企业,海关在每年6月30日前和10月31日前重新决定其管理类别。
4. 类别的继承与例外
企业仅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化的,其管理类别可以继续适用。
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承继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的,其管理类别适用分立前企业的管理类别,其余的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企业发生吸收合并,合并企业管理类别适用合并后存续企业的管理类别。
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附:加工贸易企业管理类别的适用标准
1、适用AA类管理的条件:
(1)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2)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3000万美元(中西部1000万美元)以上;
(3)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4)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2、适用A类管理的条件:
(1)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2)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4)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5)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6)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7)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8)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9)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10)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11)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3、适用B类管理的条件:
(1)首次注册登记的;
(2)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3)AA类管理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4)A类管理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5)未发生适用C、D类管理所列情形的。
4、适用C类管理的条件:
(1)有走私行为的;
(2)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3)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4)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5、适用D类管理的条件:
(1)有走私罪的;
(2)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3)1年内有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4)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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