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为进料加工企业,在特殊监管区域外为客户生产其品牌手机并复出口,实施加工贸易监管,现客户要求我司为其提供海外维修机部分部件用料,业务流程如下:从其它供应商处购买原料(例如从A供应商购买摄像头,从B供应商购买螺丝,屏蔽盖等)=〉在我司进行Kitting组合,按客户要求将摄像头,螺丝等按每套用量包装=〉报关出口。请问以上组合件能否以加工贸易备案?以0615报关出口?如组合不能成品备案,能否照样组合在一起,但分别以料件退运方式报关出口,口岸查验会有异议吗?另:能否将包装在一起的两种物品分别作成品保税备案报关出口?例如:我司生产手机主板,根据客户要求,需要添加10颗螺丝配套,以便海外更换主板时,同时将损坏螺丝更换。并且主板需要退回中国检测故障。成品备案方式:主板一种,螺丝加其他屏蔽盖算一种,实物组合一套,报关分别以两种成品备案出口?& o7 q' a j5 B+ w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的相关规定,企业从事保税加工,必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再到主管海关进行备案。因此,对问题中所称的各种情况,应先经过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主管海关再根据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合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