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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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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3 17:5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含义
海关事务担保,是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的进出境经营业务或者办理特定的海关事务时,以向海关提交现金、保涵等方式,保证行为的合法性,或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二)海关事务担保的范围(建议参考《海关业务标准化规范》重新整理)
1. 通关事务担保
2. 保税监管事务担保
3. 涉案担保
4. 总担保
①担保放行情形:
⑴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
⑵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
⑶在纳税期限内尚未缴纳税款的;
⑷减免税审批手续或者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
2.特定业务提供担保情形:
⑴办理货物、物品暂时进出境手续;
⑵运输企业承担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物运输、境内公路运输海关监管货物等特定经营业务;
⑶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在海关监管区外场所;
⑷以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向金融机构设立抵押贷款;
⑸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⑹办理租赁货物进口手续;
⑺办理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货物进口手续的;
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当事人提供担保可以申请办理的其他业务。
3.强制收取担保的范围
根据《海关法》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如进出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设立担保的情形,则也适用海关事务担保。
⑴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
⑵海关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
⑶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前出境的;
⑷海关稽查中对有违法嫌疑的货物无法或者不便封存以及需追征、补征税款的;
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收取担保的其他情形。
应当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属于禁止进出境的、必须以原物作为证据的或者应当予以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不适用担保。
5.海关不予以担保的情形:
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未领到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的。进出口金银、濒危动植动、文物、中西药品、食品、体育及狩猎用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破器材、无线电器材、保密机等受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的进出口货物,不向海关交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的。
(三)海关事务担保的形式与担保期限
1. 担保方式:
(1)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2)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3)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4)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2. 担保期限
(1)暂时进口货物担保的期限: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2)审价、归类待定货物保证金的期限:需向总署请示的为3个月,一般情况为1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
(3) 后补减免税证明或有关批件货物保证金的期限:1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2个月。
(4) 保证函的担保期限:20天,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四) 担保资金、担保函的运用(建议参考《报关员考试教材》第七章的内容编写)
1. 担保资金的运用
(1)保证金
(2)风险担保金
(3)抵押金
2. 担保函的运用
担保金额。海关事务担保金额按下列标准确定,并且应当与当事人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
①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总额;
②为从事与进出境有关的特定业务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海关规定的金额;
③为行政处罚案件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处罚金额。
(四)海关事务担保的作业流程
1. 担保申请。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货物符合担保的情况下,向海关提出担保申请。海关当事人在收到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受担保,3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海关负责人同意,可再延长3个工作日。海关接受担保后,决定担保方式。
2. 提供保函或缴纳保证金。以保证金方式申请担保的,由担保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有关货物进口税费等额的保证金,并获取海关开具的《海关保证金收据》。
以保证函方式申请担保的,由担保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保证函一式两份,并中盖担保人印章,一份交海关备案,一份留存。
3. 担保的核销。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或者本条例规定的海关依法收取担保的情形不再存在的,当事人凭《海关保证金收据》或留存《保证函》向海关申请办理销保手续,海关将退回保证金或注销保函。至此,担保人担保义务将解除。
担保人超过1年仍未办理财产或者权利凭证退还手续的,由海关将担保的财产、权利凭证等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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