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申报相关的进出口商业单证的种类与作用 商业单证,主要包括发票、装箱单、提单、保险单、结算单据等。下面对这些主要的商业单证进行逐一讲解。 (一)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简称为发票(invoice)。商业发票是出口方(卖方)向进口方(买方)开列发货价目清单,是买卖双方记账的凭证,对所装运货物做全面、详细说明,凭以向买方收款的货款价目总清单,也是进出口报关计算完税价格的主要依据。 1. 商业发票的作用 (1)商业发票可作为买卖双方记账的原始凭证。 (2)商业发票是整套商务单据的基础单据,通过了解发票的内容,可掌握每笔装运货物 的全貌。 (3)商业发票便于进口商验收、核对出口商所发运的货物,查看是否符合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 (4)缮制报关单、产地证、报检单、投保单等其他单据的依据。 (5)在没有汇票的情况下,商业发票可以代替汇票据。 (6)作为结汇单证之后,发票还有核销外汇作用,收到外汇后,办理核销时需提供发票。 2. 商业发票的内容 (1)商业发票的格式 商业发票由出口企业自行拟制,无统一格式,但基本栏目大致相同,分首文、本文和结文三部分。 首文部分包括发票名称、号码、出票日期、信用证或合同号码、收货人或抬头、运 输工具及运输线路等。 本文部分包括唛头、货物描述、单价与总金额等。 结文部分包括许可证号、汇票出票条款、信用证要求在发票上证明或声明的其他内 容、发票制作人签章等。 (2)商业发票的内容 从本质上讲,发票是进出口商在国际贸易经济业务中的会计原始凭证,所以发票的内容是以原始会计凭证的基本内容为基础的。 发票主要内容如下: ① 出票人的名称,即出口商的名称和详细地址、电话、传真等。 ② 单据的名称,及“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或“发票”(invoice)字样。发票的名称英语信用证规定的一致。如果信用证要求是“certified invoice”或“detailed invoice”,则发票的名称也应这样显示。另外在发票的名称中不能有“临时发票(provisional invoice)”或“形式发票”(pro forma invoice)“等字样出现。 ③ 制单的日期及制单的基础信息,包括发票的制单日期、发票号码、合约号(Contract No.)和信用证编号(L/C N0.)等。 ④ 发票接收方的名称即抬头人(To/Sold to Messrs/For Account and Risk of Messrs)。发票上必须明确显示发票抬头人即付款人的名称、地址,通常情况下抬头人做成进口商,信用证方式下为开征申请人。 ⑤ 有关该笔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其中包括: 唛头及件号(Mark&Nos.或者Shipping Marks)。该栏一般注明运输标记和集装 箱号。无唛头时,列明“N/M”或者空白。 品名和货物描述(Name and Commodity/Description of Goods)。该栏一般注明具 体装运的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及包装状况等内容。 起讫地点(From/To/Via…)。该栏标明了货物运输的实际起讫地点。如货物需要转运,则注明转运地。有的还注明运输方式。 ⑥ 数量(Quantity)、单价(Unit Price)和总价(Amount/Total Price)。数量为实 际装运的数量。单价包括计价货币、具体价格数、计价单位、贸易术语四部分。总价一 般由大小写组成。另外,有时根据买方的要求,对按照CIF、CIP或者CFR、CPT成交的,还分别列明运费(Freight)、保费(Insurance/Premium)和FOB或FCA价格。如果合同单价含有佣金(Conlnlissjon)或折扣(Rebate/Discount/Al—lowance),发票上一般也会注明。 ⑦ 出票方企业的名称、签发人盖章或签字。一般将这些内容打在发票的右下方。 ⑧ 其他内容:主要是根据买方和信用证的要求,对一些特殊事项加以注明。比如, 加注进口许可证号、货物产地、净重和毛重(一般只列总净重和总毛重)、船名、汇票 出票条款等。 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 形式发票也称欲开发票或估价发票,通常在未成交之前,为进口商向其本国当局申请进口许可证或请求核批外汇之用。出口商有时应进口商的要求,发出一份列有出售货物的名称、规格、单价等非正式参考性发票,供进口商向其本国贸易管理当局或外汇管理当局等申请进口许可证或批准给予外汇等之用,有时,用于报盘,作为交易前的发盘,这种发票叫做形式发票。形式发票不是一种正式发票,不能用于脱手和议付,它所列的单价等,也仅仅是出口商根据当时情况所做出的估计,对双方都无最终的约束力,所以说形式发票知识一种估计单,正式成交后还要另外重新缮制商业发票。 如果信用证项下附有形式发票,则形式发票构成信用证的组成部分,制单时要按形式发票内容完全相同。 获取形式发票的途径与报关的关系: 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 领事发票又称签证发票,是按某些国家法令规定,出口商对其国家输入货物时必须取得进口国在出口国或其临近地区的领事签证的、作为装运单据一部分和货物进口报关的前提条件之一的特殊发票。有些国家法令规定,进口货物必须要领取进口过在出口国领事签证的发票,作为有关货物征收进口关税的前提条件之一。 领事发票和商业发票是平行的单据,领事发票是一份官方的单证,有些国家规定了领事发票的固定格式,这种格式可以从领事馆获得。在实际工作中,比较多的情况是有些国家来证规定由其领事在商业发票上认证,认证的目的是证实商品的确实产地,收取认证费。对此,在计算出口价格时,应将这笔费用考虑进去。目前,领事发票已经很少见。 获取领事发票的途径与报关的关系: 厂商发票(manufacturer invoece) 厂商发票是厂方出具给出口商的销售货物的凭证。如果要求提供厂商发票,其目的是坚持是否有削价倾销行为,以便确定应否征收“反倾销税”。 厂商发票的基本内容: 1) 在单据上部要印有醒目粗体字“厂商发票”(manufacturer invoice) 2) 抬头人打出口商 3) 出票日期应早于商业发票日期 4)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件数必须与商业发票一致 5) 货币应打出口国币值,价格的填制可按发票货价适当打个折扣,例如按FOB价打九折等 6) 货物出厂时,一般无出口装运标记,厂商发票不必缮打唛头,如有明确规定,则厂商发票也应打上唛头。 7) 厂方作为出单人,由厂方负责人签字盖章。 获取厂商发票的途径与报关的关系: (二)包装单据 包装单据是记载或描述商品包装情况的单据,是商业发票的补充,也是货物单据中一项重要单据。除散装货物外,包装单据一般为不可缺少的文件。进口地海关验货,公证行检验,进口商核对货物时,通常都以包装单据为依据,了解包装件号内的具体内容,以方便销售。 1. 包装单据的作用 (1)是出口商缮制商业发票及其他单据时计量、计价的基础资料 (2)是进口商清点数量或重量以及销售货物的依据 (3)是海关查验货物的凭证 (4)是公正或商检机构查验货物的参考资料 2. 内容 出口人制作的装箱单格式不尽相同,但基本栏目内容相似。一般包括合同号、发票号、出单日期、运输标志、品名、包装规格、包装件数、毛净重等。填写时,必须与货物实际包装相符,并与发票、提单等单据相一致。 2. 包装单据的种类及其内容 包装单据种类较多,根据不同商品有不同的包装单据,有时进口商对同一批商品也会提出突出不同侧面要求的包装单据,常用的有以下几种:装箱单、包装明细单、详细装箱单、包装提要、重量单、重量证书、磅码单、尺码单、花色搭配单等。 出口商应根据进口商要求及不同商品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包装单据,应以既能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为银行所能接受,又能满足客户的要求为原则。现将其中常用的几种单证介绍如下: (1)装箱单 (Packing List/Packing Specification):标明装箱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唛头、箱号、件数和重量,以及包装情况。如果要求提供详细包装单,则必须提供尽可能详细的装箱内容,描述每件包装的细节,包括商品的货号、色号、尺寸搭配、毛净重及包装的尺码等。 (2)重量单: 除装箱单上的内容外,尽量清楚地表明商品每一包装单位的毛、净重及总重量的情况,供买方安排运输存仓、销售时参考。 (3)尺码单:偏重于说明货物每件的尺码和总尺码,即在装箱单内容的基础上再重点说明每件,每个不同规格项目的尺码和总尺码。如果不是统一尺码应逐件列明。如果按要求是中性包装的话,单据上不可以出口只单方的名称、地址、同时不可显示产地。 (三)装货单(Shipping 0rder,S/0) 装货单俗称下货纸,是货代托运人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订舱成功后,在纸质托运单或电子托运单报文上加填船名、航次、编号(俗称关单号或者流水号,如果该货物被随后装上船,该流水号就是以后的提单号),并在托运单的装货联上盖章,以示确认订舱,此联成为“配仓回单”。托运人凭其连同有关货物的其他单证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海关核查单证和查验实物后,在装货单上加盖放行章交还托运人,托运人凭以装运货物,因此装货单又称“关单”。 1. 装货单的作用 (1)装货单是承运人确认承运货物的证明。装货单一经承运人签章,即表明已办妥托运手续,承运人已同意承运该批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2)装货单是海关对出口货物进行监管的单证。托运人在办理出口货物报关手续时,须向海关提交装货单,海关查验并在装货单上加盖放行章后方准予出口。 (3)装货单是承运人通知船长收货装运的命令。 2. 装货单的内容 装货单的内容主要反映了货物信息和船务信息,主要如下: (1)编号和日期。装货单上一般注明两个编号,一个为装货单号码(S/O#),这个编号是该批货物运输的唯一编号,以后大副签发的收货单(大副收据)和船公司签发的提单都使用这一编号;另一个编号为海关编号(customs Ves,#),该编号与发票号码一致。日期为装货单签发日期。 (2)船名(S.s.)和航次(Voy.)。如需转船,一般以符号“/”间隔列出第一程船与第二程船的船名。如为预订船只,装船时发生变化,则在装船后按照实际船名和航次在单据上作相应修改。 (3)装往地点。一般为目的港名称,而不是最终目的地名。如需转运,以符号“/”间隔表示出目的港和转运港的地点;如目的港为选择港,一般在港名前或者后加注“0ption”字样。 (4)装入何舱。该栏在货物实际装船后由船方或者理货公司填写,指货物所装的具体舱位,以便装卸和整理。如果货物装在甲板上,该栏填写舱面。 (5)实收。此栏列明了货物实际装船的总的包装件数。它是船公司最终签发提单的依据。如果此栏的数字与件数栏所列明的数字不同,出口人必须据此修改有关的报关数据。 装货单中的托运人、收货人、被通知人、唛头、件数、货物描述、重量、体积等内容,参见发票、提单等有关内容。 (四)提单(Bill of Lading,B/L) 提单亦称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提单是最具有特色、最完整的运输单据。在国际贸易中,提单是一种有价证券,同时代表物权和债券;在各国有关运输法律中,提单都被认定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提单上权利的实现必须以交还提单为要件。 1. 海运提单性质和作用 从法律规定角度看,提单的基本作用在于: (1)它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所签发的货物收据, (2)它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运输合同的证明。 (3)它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从外贸业务和运输业务角度看,提单的作用在于: 1.提单是承运人有条件的为托运人运输货物的书面确认。 2.提单是银行结汇文件中最重要的文件。 3.提单是货主和货代之间,货代和承运人之间支付和收取运费的凭证,也是互相在经济上制约的有效文件。付款交单就是其中的一种制约防方式。 2. 提单的种类 (1) 按表现形式:纸质提单、电子报文提单 (2) 按货物是否及装船:已装船提单、收货待运提单 (3) 根据货物外包装状况: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 (4) 按提单收货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空白抬头提单、指示提单 (5) 按不同运输方式: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多式联运提单 (6) 按提单签发人不同:船公司提单、无船承运人提单、货代提单 (7) 按提单签发时间不同:预借提单、倒签提单、顺签提单 2. 提单的内容 提单的内容一般有正反两面内容。 正面记载的内容有:船名、航次、提单号、承运人名称、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名称、通知人名称、装货港、卸货港、转运港、货物名称、标志、包装、件数、重量、体积、运费支付、提单签发日、提单签发地点、提单签发份数、承运人或船长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盖章。 提单中分别在正面和背面有印刷条款。通常这些条款是根据国际公寓、各国法律和承运人的规定而印刷,对于托运人和承运人双方都有约束。不同的班轮公司,制定并印刷不同的条款,但基本条款相似。 这些条款主要有:提单正面的确认条款、提单正面的不知条款、提单正面的承诺条款、提单正面的签署条款、提单背面的承运人赔偿责任条款等。 (三) 提单的使用 l 提单的确认 提单确认的内容,包苦熬缮制提单内容的确认、提单签发人、签发日期、签发地点、签发份数的确认。在信用证项下,提单确认的内容,应严格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提单确认的方法,一般有两个环节: 1. 托运人在报关后,开船前的确认 一般将提单的每一项内容按照托运单输入规定格式的电子提单中,然后打印成纸质“提单确认样张”,将此样张传真或电子传送给委托人,在载货传播起航之前进行书面核对,及时修改。讲修改后的“提单确认张”保存在电脑规定的文档中。 2.当货物装上船舶并离境后的确认 讲“提单确认样张”答应在承运人规定适用的空白提单上,持凭有承运人签收的“场站收据或持平邮EDI系统显示海关已经放行和货已装运的电脑命令,交由承运人盖章并签发正本提单。取得提单后核对承运人签发的日期、递单、份数,使签发的提单同时符合信用证要求和《UPC500.中对前担任的有关规定。 l 提单的背书 提单是“物权凭证“,不论记名提单、不计名提单,在凭提单换取提货单时,收货人都应该在提单上记载提货以上的表示,通常是由说活人在提单背面盖章、签字。 1. 关于提单的转让 规定为:记名提单,不得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此单提货时的盖章、签字仅是记载提货的表示;指示提单,必须经过记名背书或空白背书才可以转让,此单提货时的盖章、签字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提单的背书。 2. 关于背书形式 1) 记名背书 记名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提单背面写明背书人(受让人)的名称,并由背书人签名的背书形式。经过记名背书的提单成为记名提单性质的指示提单。 2) 不计名背书 不计名背书,也成为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提单背面由自己签名,但不记载任何受让人的背书形式。经过空白背书的提单成为不记名提单性质的指示提单。 3) 指示背书 指示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提单背面写明“凭。。。。。指示“的字样,同时由背书人签名的背书形式。经过指示背书提单还可以继续进行背书,但背书必须连续。 l 提单的更正 1.开船前的提单更正 托运人在开船前要求更正提单时,在不损害承运人、其他托运人的利益,也不违反海关规定的情况下,一般船公司或其代理应予以满足。 2.船已驶离,收货人还未提货前的提单更正 托运人在船已驶离,收货人还未提货前提出要求更正提单时,必须出示书面的正式更改申请书并保证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在不损害承运人、其他托运人的利益,也不违反海关规定的情况下,一般船公司或其代理也应予以满足。但有时候这种更改的成本很高。 l 倒签提单 倒签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有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提单,但提单上的签发日期早于该批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以符合信用证装运期的规定。这种倒填日期签发的提单称为倒签提单。 倒签提单表面上使得启发提单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相吻合,方便了结汇,但是改变不了实际开航日期和抵达日期的真实情况。一旦这种倒签日期预先没有征得收货人的统一而被说活人发现,后果是严重的。承运人的掌中倒签提单行为虽然是在托运人的正式请求下进行,但是也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责任。 l 过期提单 过期提单是指出口商取得提单后未能及时到银行、过了银行规定的结汇期限而未议付,形成过期提单,习惯上也成为滞期提单。 按照《UCO500》规定,凡超过装运日期21天后提交的单据即为过期提单,但如信用证有效期或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早于此期限,则以效期或规定的交单期为最后期限。 过期提单,一般银行不予以接受。但过期提单并不是无效提单,提单持有人仍然可凭其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 l 预借提单 由于信用证装运日期和交单结汇日期都已到期而货物因故尚未装船,或已开始装船尚未完毕,在这种情况下,托运人为了交单结汇往往向承运人或承运人代理人提出鱼相爱难签发已装船提单,这种行为称为预借,借得的提单称为预借提单。 预借提单必然有是倒签提单,承运人承担的风险更大。按照许多国家的规定,承运人签发预借提单将丧失享受责任限制和免责的权利。 l 电放提单 1.含义:在货物装船完毕,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经签发了提单或已将提单交给了托运人或还没有交给托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或承运人代理人收回正本提单,而以电传、传真、电子文件、电报的形式通知其自傲卸货港代理将货交给提单收货人或托运人制定的收货人。这种操作方式成为“电放”,这种方式项下的提单称为“电放提单” 2.形式 在实际业务中,经常适用的电放提单形式如下: 1)在正本提单上加盖电放字样图章,将盖章后的提单发送给其卸货港代理凭以放货。 2)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回正本提单后出具并发送专门电文给其卸货港代理凭以放货。 3)目前电放提单的适用性 a.对于不计名提单或收货人名称地址不详细的提单,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一般不接受电放。 b.对于运费未结清的提单,一般承运人也不接受电放。 c.如果提单份数不齐全,承运人也不接受电放。 (五) 海上货运单 海上货运单,简称海运单,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付给单证所载明的收货人的·种不可流通的单证,因此又称“不可转让海运单”(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 1. 海运单的作用 (1)海运单是承运人和发货人之间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2)海运单是出运货物的收据。不同于海运提单的是,海运单不可转让也不是物 权凭证。收货人不凭海运单提货,承运人也不凭海运单而是凭海运单载明的收货人的提 货或收货凭条交付货物,只要该凭条能证明其为海运单上指明的收货人即可。 由于海运单提货方便,费用节省,便于防止假单据欺诈,而且利于EDI的使用, 海运单的使用范围正在逐渐扩大。但是目前海运提单仍然是最主要的海运单据。 2. 海运单的可适用性 1.货物代理公司拼箱业务中的“主运单“一般采用海运单; 2.货物代理公司中收货人制定货运代理业务中的“主运单“采用海运单,此海运单由装货港海运代理交给其收货人所在低的海外代理,而收货人在所在地的货运代理签发“分运单”。 3.跨国总公司与分公司,跨国公司与相互关联公司之间一般不使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常采用海运单; 4.买卖双方有悠久业务往来,双方充分新人、关系密切的贸易伙伴之间的业务,常采用海运单; 5.买卖双方对于货物价值低、数量少、或者样品的业务常采用海运单 (六)货款结算票据 作为金融票据主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信用证等单据 1.汇票 汇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及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特定的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命令。 (1)出票人:出票人是写成并交付汇票的人。出票人第一个在汇票上签名,是汇票的债务人,他以签发票据的形式创设了一种债券并将其赋予持票人,出票人本身也相应的承担债务责任。 (2)付款人: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在汇票中记名指定的、接受票据提示以进行支付的当事人。他可以自行决定付款与否,从这个意义上说,他只是接受票据提示的“受票人”。在付款人签名承担付款义务之前,汇票的住债务人仍然是出票人。只有付款人在汇票上签了名,承担付款义务之后,才在法律上构成汇票的债务人,而且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出票人降为汇票的从债务人。 (3)收款人:收款人是第一个从出票人手里获得票据的当事人,也是基本当事人中唯一的债权人,其权利通常包括首款、转让,以及在付款人拒付时向出票人追索。收款人通常是记名的特定当事人或其指定人,也可以是无记名,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持有该票据的人都可以是收款人。 (1)汇票的种类: ① 根据汇票的付款时间,可以分为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是指要求见票即付的汇票,或者是没有规定付款期限的汇票。远期汇票是指约定将来确定的或可确定的时间进行支付的汇票,这种汇票通常要先作承兑提示以明确当事人的责任。 ② 根据出票人的身份,可以分为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汇票,其付款人亦为银行,通常用于资金转移业务中,商业汇票是指由非银行签发的汇票,其付款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非银行,广泛用于各类经济交易中。 ③ 根据承兑人身份,可以分为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承兑的汇票,以银行信用为基础,信用登记较高,可以进行贴现。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费银行的工商企业或个人承兑的汇票,以承兑人的商业信用为基础,信用等级一般要低于银行承兑汇票,因此,通常较难办理贴现。 ④ 根据有无随附单据可以分为光票与跟单汇票 光票是指不附有货运单据的汇票,有时可附有发票或价格清单。因此,光票代表单纯的资金请求权,与物权分离,它在市场上的流转完全依赖于当事人的信用,不能给持票人带来物权的保障。所以光票很少用于国际贸易结算中,主要用于资金转移业务中。跟单汇票是指附有货运单据的汇票,而且通常是商业汇票。跟单汇票代表资金请求权与物权的结合,持票人既受票据当事人的信用保证,又受所附货运单据代表的物权的保障。但持票人资金与货物中只能两者得其一,即付款人付款时,持票人必须将汇票连同所附货运单据交付给付款人,从而使后者获得物权。这一机制非常适合国际贸易结算的需要,因而使跟单汇票成为进出口结算的主要工具。 (2)汇票的内容: 汇票种要式证券,必须要式齐全。所谓要式齐全,就是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必须载明必要的法定事项,才能具有票据的效力。 我国的《票据法》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盖章。汇票上未记载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2. 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也是通常说的银行本票。由于本票是出票人向收款人签发的书面承诺,所以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本票的付款人就是出票人本人。本票的出票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主债务人。按我国《票据法》,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本票的出票人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1) 本质不同。汇票是委托式票据而本票是许诺式票据。 2) 基本当事人不同。本票只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而汇票的当事人有三个,即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3) 本票无须承兑;而远期汇票通常要经过承兑,并且可能被作为保留性承兑,甚至被拒绝承兑。本票没有参加承兑;而西方票据法中对于远期汇票有参加承兑。 4) 本票的出票人是绝对的主债务人;而远期汇票一旦经过付款人承兑之后,承兑人就成为主债务人,出票人则转为从债务人。 此外,本票只能签发一式一份,不能多开;而汇票通常签发一式两份。 3. 支票: 在国际贸易中,支票常被代替现钞而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加以适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和汇票一样,共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但支票的出票人必定是在银行设有往来存款帐户的存户,而付款人必定是该存户设有户头的银行,这种银行又称为付款银行。 支票与汇票、本票相同,付款都是无条件的。但是如果载明要将金额计入出票人作为借方的帐户,则仍是有效的支票,而且现在有的银行也在发给客户的空白支票上印就客户名称及账号。 4. 信用证 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由议价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义作出,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授权另一家一行议付.该定义的实质是,信用证系银行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一种保证. (七) 保险单据: 1. 保险单据的作用 由于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将货物运抵进口商需经过长途运输,中途多次搬运有可能受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外来因素导致的货损。为了减少风险,避免损失,往往需要对货物投保运输险,由保险公司承担货物运输途中损失赔偿。投保后,投保人得到代表保险合同的保险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的目的可概括为补偿损失、分散风险、预防损失。货物运输保险单经过背书后,可以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进行转让。若投保货物发生投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可凭保单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获得经纪商的补偿。 2. 保险单据的种类及其内容:
保险合同证明:根据英国法律,保险单是合格的保险合同证明。 赔偿证明:保险合同是赔偿合同。出险时,被保险人可凭保险单要求赔偿。保险单是赔偿权的证明文件,是一种潜在的利益凭证。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即收取保险费病按照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损失活履行给付义务的人。通常指经营保险事业的各种组织。投保人,也成要保人。即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tong4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缴纳保险费的人。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即有权按照保险合同向保险人取得赔款或期满给付的人。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通常就是投保人,是对被保险财产具有利益的人。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再实际出口业务中,先是出口商办理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出口商,但当货物的无权和风险转移至进口商后,只要进口商持有投保人背书转让给她的保险单,进口商即成为被保险人。 保险单据的种类: (1)保险单:保险单又称大保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正式证明。由于海上保险所需的基本事项,包括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名称、数量、包装;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运输工具开航日期、装运港和目的港;承保险别;检验理赔人活代理人名称;赔款偿付地点;保险合同签订日期等。而保险单的背面则列名了一般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保险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损失处理、索赔理赔、保险争议处理、时效条款等各项内容。 (2)保险凭证:保险凭证实质上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与海上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故又被成为小保单,正面所列内容与海上保险单是一样的。但是,其背面是空白的,没有载明保险条款,只是在正面生命以同类海上保险单所载条款为准。 保险单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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