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蔓翼 于 2012-6-27 21:10 编辑
案例分析 1某企业报关员网上询问广州海关工作人员:“2007年我司从法国进口了一批高档化妆品,2008年法国总公司要收回并派人在中国销毁此批产品(可能质量有问题。法方考虑到化妆品品牌的形象故而销毁)。2009年我司要求法国公司补发相同数量的产品,能否免进口关税?”海关工作人员回复:“你司2007年从法国进口的化妆品,2008由法国公司收回并在中国销毁此批产品,2009你司要求法国公司补发相同数量的产品,不属于无代价抵偿货物,应予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请问海关回复的依据何在?
本案例中,我方进口一批高档化妆品属于一般进出口货物,已交证交税,海关放行结关,所以我方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即包括对货物的处置权,案例中外商由于所收回因可能质量有问题,考虑到化妆品品牌的形象故而销毁仅属于对货物的处置,但再对货物销毁后 ,外商补发相同数量的产品。并不属于无代价抵偿货物,无代价抵偿货物的含义: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 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而仅是补偿货物,仍应该缴税交证,只不过进口方可以免交这笔货物的款项。
2某企业询问海关:“我公司现在从海外进口两个集装箱的设备,两张海运提单。总共是两台设备,但是由于一台制管机太大,一个集装放不下,最终托运方把制管机拆分五个部分分装,一个集装箱装了四部分,另一个集装箱装了最后一部分和另一台设备混装(发票也是这么显示的)。现在面临特定减免税报关进口,我公司办制管机的《征免税证明》1张,可以用于两张提单的清单吗?”海关有关人员答复:“不可以”请问海关答复的依据何在?
因为一份征免税证明对应一份提单。虽然本案例中是因货物过于庞大,而分装于两个集装箱,但由于是两个集装箱式有两张海运提单,所以应该对应两张报关单 ,同时,属于征免税货物的,所提供的征免税证明只能适用于一张报关单。因此 海关有关人员的回答是正确的。但是在实务中,并不违反海关的规定,仍可以通关,只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3有人认为:“保税加工货物应当是在办理了成品出口海关放行手续之后,海关予以结关的。”你认为这句话中明显的错误在什么地方。试举出有关规定或实际例子来佐证你的观点,这局错误的话经过改正后应该是怎样的?
保税加工货物应当是在办理了成品出口海关放行手续之后,海关予以结关的,是片面的 ,应该是办结所有结关手续。保税加工货物,以进料加工为例,料件进口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种操作情况。第一 可以将制成品全部复运出口,第二将部分成品出口复运出口,剩余部分可以用作深加工结转,内销等。第三种,直接将剩余料件,结转销毁 退运等。完整的海关保税加工货物结关程序,应为保税加工货物应当是在办结所有海关结关手续包括成品出口及其他需要核销的事项后,退还保证金保函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海关予以结关的。
4假如一家区外的车灯厂把1000个轿车车灯卖给出口加工区内的骑车制造集团,车灯被运入加工区,装配在轿车上以后,轿车出口,在这个环节中,就车灯而言可以办理出口退税。那么在这个案例当中,按规定出口退税是退给哪一家企业的?最早大致是在什么环节就可以办理退税了?(2)假设原先没有这个退税制度,而现在有了该制度,对于车灯厂和汽车制造集团之间的车灯买卖成交价大小有什么影响(请给出明确结果)。 1 在本案例中应该应该退税给区外的车灯厂。在最应该在车灯进去加工区,区外企业办理出口报关的时候 2假设原先没有这个退税制度,而现在有了该制度,对于车灯厂和汽车制造集团之间的车灯买卖成交价大小有较大影响。 原先没有退税制度时,车灯厂销售给汽车制造集团的报价肯定是含税价,其价格构成包括了车灯厂采购各项原材料的成本、生产成本、期得利润、各项国内税收(主要是国内环节增值税等流转税),因而其成交价高于实施出口退税政策之后的报价。 在实施了退税制度后,车灯厂销售给汽车制造集团的报价是不包含各项国内流转税的不含税价,其价格构成为采购各项原材料的成本、生产成本、期得利润。其成交价低于实施出口退税政策之前的报价。这有利于车灯厂能以不含国内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也符合“消费地征税”的国际通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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