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报关单位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报关企业 | 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 |
定义 | | 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 按照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 | |
注
册
登
记 | 注册登记制度 | 备案制 | 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许可 | 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许可 |
设
立
条
件 | 经向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有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个体工商户)均可直接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 1.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3.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
5.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均无走私记录;
6.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7.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记录;
8.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9.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等。 | 1.自取得海关核发的吧“报关企业登记证书”之日起满2年;
2.报关企业自申请之日起最近两年未因走私受过处罚;
3.每申请一项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五元;
4.符合境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条件;
5.报关员人数不少于3名;
6.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7.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8.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均无走私行为记录。 |
提
交
材
料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5.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7.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8.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 提出申请时: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
5.所聘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6.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7.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8.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9.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注册登记时:
1.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文件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4.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6.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7.报关企业与所聘报关员签订的用工劳动合同 |
复印件;
8.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
提出申请的海关 | 所在地海关 | 所在地直属海关对外公布受理申请的场所 | 拟注册地海关 |
流程 | 直接申请-如符合核发证书 | 提出申请-由隶属海关初审-直属海关审查-如符合书面通知-到工商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90日内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
发证的海关 | 注册地海关 |
核发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
延续申请时限 | 届满前30日 | 有效期届满40日前 |
证书的时效 | 3年 | 2年 |
换证手续 | 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注册地海关办理 | 在办理延期的同时办理 |
延续的有效期 | | 2年 |
变更登记 | 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 书面形式到注册地海关申请,直属海关决定。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
报
关
行
为
规
则 | 报关地点 | 关境内各个口岸或者韩国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 | 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内各口岸或者韩国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但是应当在拟从事报关服务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在开展报关服务前按规定向直属海关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