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 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配合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降低通关成本,促进通关便利化,实现《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以下简称《委托书/协议》)电子化并规范《委托书/协议》管理系统的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6 t4 `/ ]3 k3 y N4 S
第二条 中国报关协会负责《委托书/协议》管理系统的管理,并在系统上授权地方报关协会或相关部门协助管理和服务。 [ A+ o" h# p$ ` D
第三条 报关企业(也称申报单位,以下简称被委托方)须在系统备案登记,录入本企业真实信息。地方报关协会或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并核定有效期。- {/ v! |1 d7 n4 o8 x, |. c
第四条 系统采用电子IC卡或系统密钥身份认证,电子签名进行管理,以确保系统操作的安全性及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9 R1 v7 g0 g$ K& L
第五条 进出口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也称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委托方)可在系统选择被委托方,网上签署《委托书/协议》。电子《委托书/协议》作为电子报关单随附单证,与纸质《委托书/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 m! e* g9 g& j第六条 中国报关协会负责协调网站保存《委托书/协议》电子数据、查询统计分析、监督《委托书/协议》管理系统运行等。
* T- c. ^1 T% `3 b( V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可查询、统计和打印本企业已经签定的《委托书/协议》。2 N/ S" q( Y1 e: l
代理报关委托业务出现纠纷时,由地方报关协会和相关部门查询相关企业签署的电子《委托书/协议》,打印签章提供电子委托证明。
! A" M7 f+ I( W+ k/ k0 r第七条 被委托方备案登记应按时延期,企业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变更系统信息并经报关协会审核确认。' N8 U: O* c1 s
第八条 委托方和被委托方使用本系统须遵守国家、海关有关法规,以及本办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C5 A4 o6 G" O"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报关协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 i1 l3 `: _9 ^ F) m" c4 K. A* C
( o( G9 S8 m. d# E* _+ P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