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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报关员考试教材第一章当中的报关单位分类管理措施是报关员考试中的一个难点,这是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进行通关分类改革后的产物。这些知识不仅在报关员学习过程中是一个重点,在将来从事报关工作时也是必备的。对于刚接触报关员考试教材的朋友,可能还没有意识到它并不仅仅出现在第一章当中。
报关企业管理类别的设定可以不作为一个重点进行掌握,而需要以理解为主的则是报关单位分类管理措施的实施,以2010年报关员考试教材为例,在教材第29页(第一章报关与海关管理-第三节报关单位-五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分类管理-(三)报关单位分类管理措施的实施)。下面,我们就详细帮助大家理解具体的管理措施:
1、AA类或者A类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暂停其与管理类别相应的管理措施;暂停期内,按照B类企业的管理措施实施管理。
解析:我国法律行使中有一条规定叫做“疑罪从无”,即便是“犯罪嫌疑人”,在给其定罪前也是首先推断其无罪的,最多是对其进行严格管控。在这里海关也是遵循着同样的原则,现在是AA类、A类适用通关便利的企业出现嫌疑了,将来做出的结论无非就是“有错”或“无错”,在未定性之前如继续适用通关便利措施万一结论是“有错”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失。为了减轻这种潜在风险,所以海关在调查期对其适用了B类的中性管理措施。而原本就是C类或D类的企业,已属严密监管了,没有必要再进行降级处理。
2、企业仅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化的,其管理类别可以继续适用,但是如企业发生了存续分立、解散分立、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时,则应区别进行对待。
解析:其实在企业任何情况发生变化时,我们最关心的应当是企业的主体。如果企业只是原班人马只是改了个名字而已,那么自然不会影响到什么,更不会影响到企业的分类。但如果主体发生变化了则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们先来解释一些概念:存续分立是指A公司将其部分资产剥离出成立B公司其并不改变原A公司的经营主体,例如国美电器上市之前将其下属盈利状况不佳的门店剥离出来不作为上市资产以保证资产的竞争力;解散分立是指A企业将其主体和资产完全进行拆分为B公司及C公司,其原公司注销;吸收合并是在本企业主营业务不变的情况下引进新项目,比如联想集团收购IBM的个人电脑业务;新设合并则是B公司和C公司合并成立A公司,而B、C公司注销的情况,比如索尼的移动电话业务与爱立信的移动电话业务合并成为索爱。这样我们其实就明白了,海关关心的是企业的主体状况,在存续分立和吸收合并中,只要主体不变的基础上,与之对应的类别也不会发生变化。当主体不复存在的时候,比如解散分立和新设合并,则应按B类企业进行监管。
3、报关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开展报关业务,如两者的管理类别相同,海关按照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各自适用的管理类别分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如两者管理类别不同则按以下方式实施:
(1)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为C类或者D类的,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解析:“从低适用”原则是海关管理相对严格的体现,没什么好解释的
(2)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均为B类及以上管理类别的,按照报关企业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解析:在这种委托关系中,负责整体报关业务操作的是报关企业而非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报关行为则直接影响到业务的质量,故以报关企业类别为准。
4、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与承接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管理类别不一致的,海关对该加工贸易业务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解析:又是一次“从低适用”,更加证明了海关严格控制通关风险的决心。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条目指的是“异地加工”。
5、对于拥有跨关区分支机构的报关企业的类别调整则有两种情况:
(1)报关企业(总公司)在调整其类别时,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报关差错量、拖欠应纳税款和应缴罚没款项等,以该报关企业及其各分支机构之和计算。
(2)对于跨关区分支机构(分公司)原因产生的刑事、行政及拖欠应纳税款和应缴罚没款项等法律后果,在企业管理类别调整时,仅作用于该分支机构和设立分支机构的报关企业而不作用于其他跨关区分支机构。
解析:其实用一句老话来解释即可——“子不教、父之过”。总公司和分公司可以分别看作为父亲和孩子。当家长的应当承担所有孩子所带来的责任,这就是为什么总公司在调整类别时要计算全部分公司的业绩;另外,当其中一个孩子犯错误时,老师请家长也只会把家长和这个孩子叫过去,其他没犯错的孩子不会受到牵连。哈,简单吧。
除了在报关员考试教材第一章外,在第三章保税加工的纸质登记手册中和第三章的集中申报中都有类别的适用需要我们进行灵活掌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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