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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什么都需要讲究方法,找对方法举一反三则事半功倍,否则死记硬背就是事倍功半的结果。当然,死记硬背在考政治的时候的确是唯一不变的原则,可我们现在要探讨的是报关员考是的学习方法,完全不可直接套用。
管辖权力其实是指针对于不同级别的部门应当做出相应的决定,或者是不同部门在进行同一时间的审批过程中要有一个先后顺序。在这些活动中应当严格遵照规定执行,不能够越级做出决定,也不能在未有相应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独立做出决定,这样的决定都是无效的。而且在报关员教材第二章当中明确了商务部门和海关在对外贸易管制活动中各自担当的角色,商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而海关仅是在报关环节中通过核实商务部门签发的许可证件来验证货物进出口的合法性。
在报关员考试教材第二章对外贸易管制中,我们就第一次接触到了这个管辖权的问题。大家可以看到进出口许可证的“三级发证”,不同类别的货物只能由相应级别的商务部门来发放许可证,比如二手印刷设备,就只能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来签发许可证,省、市级商务部门则不具备这个权力。
这个原则我们在报关员考试教材第三章海关监管货物报关程序中将其发挥到了极致。尤其表现在两个地方:一是保税加工中的纸质手册,二是保税加工中的电子账册。
我们先谈纸质手册。在申请纸质手册时(不,整个保税加工都是如此),必须先通过加工贸易WEB申领系统(EC)向商务部门上报合同的基本情况,在商务部门审定开展这个合同的加工是合法的情况下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当然还需要在合同和EC系统打印清单上签章);然后我们再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合同及其他证件向海关申请备案。大家发现没有?这跟第二章当中商务部门和海关各自担当的角色是一致的!商务部门先审批你合同项下货物的用途,然后海关根据这个审批再发放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等备案凭证。
好了,大家想想商务部门给我们签发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到底说明了什么具体问题呢?其实这个批准证中包含了货物品种、贸易方式、用途、合同时间和合同金额等几方面的信息。当海关已签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已经开始实施加工过程中其中任意方面发生变更,都必须要先向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然后由商务部门签发相应批准证后再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合同变更。加工贸易合同变更首先要看变更内容是否涉及贸易性质及商品品种,如果涉及了就必须先通过EC系统向商务局提出变更申请,得到批准后由商务局签发《加工贸易业务变更批准证》,再凭此向海关办理手册变更;如果变更不涉及贸易性质及商品品种,只是合同金额或加工期限发生变更,当变更合同金额大于1万美元或合同延期多于3个月时,需要按前述程序先找商务局再找海关;当变更合同金额小于等于1万美元或合同延期少于等于3个月时,因相对变化幅度较小,出于减轻收发货人负担的考虑就采取简化程序,不通过商务局而直接向海关办理手册变更。
合同内销。想想商务局为什么会给我们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呢?因为我们承诺的是开展加工贸易,成品是要复运出境的。如果我们进口料件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境内加工在境内销售,那就直接按一般贸易进口了,商务局也不会批准开展加工贸易的。好了,当我们因为各种原因货物(包括料件、成品、半成品、残次品、副产品、边角料等)不能够再复运出境时,就需要找商务局进行申请,批准后签发《加工贸易内销业务批准证》,凭此再找海关审批之后才能够办理内销征税手续。
大家看看,这有点象我们一句老话“铁路警察、各管一段”。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赋予各部门的权力开展审批的活动而不能越权。我跟大家讲课的时候我喜欢把商务局在加工贸易中的地位表述为“婆婆”,而海关则是那“媳妇”,没有“婆婆”的允许“媳妇”是不敢乱来的。
我们再看电子账册。在这里审批的程序也是先商务局再海关,其中商务局负责批准经营范围和生产能力,海关负责批准最大周转金额和最大周转数量。当合同发生变更时,就也要根据变更的内容是什么而分别找商务局和海关办理。
以上就是我对这个管辖权力原则的解释。其实在报关员考试中还有一些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程序中涉及到这个原则,比如暂准进境货物内销等等,希望大家学会举一反三、灵活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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