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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可否用于接外发加工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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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15: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政发[1998]第383号)的规定“免税进口和使用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2)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属出口产品。故你司如可满足该不作价设备加工产品70%以上属出口产品,其余的30%产品可以是国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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