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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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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15: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组“E组”(EXW),卖方在其自己的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

  第二组“F组”(FCA、FAS和FOB),卖方必须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

  第三组“C组”(CFR、CIF、CPT和CIP),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启运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组“D组”(DAF、DES、DEQ、DDU和DDP),卖方必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家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

  险。

  EXW(Ex Works)工厂交货

  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

  FAS(Free alongside 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付至

  DAF(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

  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

  DEQ (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

  DDU(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

  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

  二、INCOTERMS 2000的主要贸易术语简介

  (一)E组术语

  EXW系指卖方在其所在地(即工厂或仓库等)将备妥的货物交付买方时,履行其交货义务。本术语对卖方表示承担最小的义务。

  (二)F组术语

  F组术语包括FCA、FAS、FOB三种术语。

  FCA术语--指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并将货物交至指定的地点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履行其交货义务。

  FAS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码头或驳船内将货物交至船边,履行其交货义务。

  FOB术语--即船上交货,习惯上又称装运港船上交货,按此术语成交,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

  (三)C组术语

  C组术语共有四种,即CFR、CIF、CPT和CIP。

  CFR术语--CFR系指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

  CIF术语--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采用CIF术语成交时,卖方除负有与CFR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订立

  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CPT术语--CPT系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

  CIP术语--CIP系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及保险费。

  (四)D组术语

  D组术语包括DAF、DES、DEQ、DDU、DDP等五种。

  D组术语与C组术语不同,根据D组术语,卖方负责把货物运至约定的地点或目的地。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

  至目的地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

  风险划分的界限

  1、FOB、CFR、CIF风险划分的界限都是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自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2、FCA、CPT、CIP风险划分的界限是货交承运人之日起。自货物已交付至承运人照管之日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E组为起运合同;F组和C组是装运合同,其中F组是主要运费未付合同,C组是主要运费已付合同;D组是到达合同

  第三节 常见国际贸易单证

  一、合同(Contract)

  国际贸易合同是不同国家(地区)的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按照一定交易条件,买卖某种商品所达成的协议。

  合同以不同的方式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合同制作人分类:卖方制作的,称为“销售合同”(Sales Contract);买方制作的,称为“购货合同”(Purchase Contract).

  2.按合同的内容繁简分类:分为销售合同(Sales Contract)和销售确认书(Sales Confirmation)。销售合同内容比较全面。销售确认书经过签字后,也具有销售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但它所包括的条款较为简单,一般无检验条款、异议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条款,属于一种简式合同。

  此外,买卖双方通过往来函电成交后,如双方均不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可用往来函电作为依据履行双方的义务。

  3.按合同中使用的价格术语分类:可分为“FOB合同”、“CIF合同”及货物到达合同(Arrival Contract)等。

  合同的结构,一般包括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合同首部,包括序言、合同名称、编号、缔约日期、缔约地点、缔约双方的名称和地址等。

  第二部分是合同的主体部分,规定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商品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和总值、交货期、装运港和目的港、支付方式、保险条款、商检条款、异议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条款等。  二、运输单证

  运输单证主要包括海运提单和运单两大类。

  (一)海运提单( Bill of Lading)

  1、概念:提单是货物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是货物所有权凭证,可以转让,也可作抵押物。

  2、提单分类:

  (1)按运输过程中转及承运方情况可称为直运提单、转船提单、联运提单、全程提单、二程提单等。

  (2)按货物交运情况可称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①清洁提单:是指货物交运时,表面情况良好,承运人签发提单时未加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的批注。

  ②不清洁提单:是指货物交运时,其包装及表面状态出现不坚固等情况,船方可以批注,即为不清洁提单。

  (二)运单( Way Bill)

  运单是货物运单的简称,是货物运输的承运人签发的承认收到货物并同意负责运送至目的地的凭证,同时也是规定托运和承运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契约。运单包括火车、汽车和航空器运输的货物运单。

  1.铁路运单

  是铁路运输部门的承运人签发给货物托运人承认收到货物并同意负责运送至目的地凭证,并规定了托运和承运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契约。

  2.航空运单(Air Way Bill,AWB)

  是由航空运输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运单据。分两种:一种是航空公司签发的运单称总运单,一种是航空货运代理公司签发的运单称分运单。

  3.海运单(Sea Way Bill,Ocean Way Bill)

  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付给单证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因此又称“不可转让海运单”。

  海运单与提单的明显区别:

  (1)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也是物权凭证,可以流通转让;海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这两种性质,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转让流通。

  (2)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和承运人凭提单提货和交货,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在提货时并不出示海运单,仅凭提货通知或其身份证明提货,承运人凭收货人出示适当身份证明交付货物。

  三、信用证

  信用证的性质属于银行信用。

  1、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开证申请人(进口人)、开证行(进口地银行)和受益人(出口人)。

  2、信用证方式的特点:

  (1)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一经开出,便独立于合同而存在。

  (2)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3)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

  3.信用证在检验检疫工作中的作用

  信用证所列明的支付货物的条件,其中包括交货的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价格、交贷期、运输、保险等,都是检验鉴定机构执行检验鉴定的依据。

  四、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商业发票是卖方开立的载有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内容的清单,是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和结算的主要单据。发票内容必须符合买卖合同规定,在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时,则应与信用证的规定严格相符,绝不能有丝毫差异。另外,发票必须有发货人的正式签字方为效。

  五、装箱单(Packing List)

  装箱单是出口商编制的记载一批货物每一件包装内容的清单,是发票货物包装明细情况的证明,实际上是发票内容的评述与补充,不仅便于买方在货物到达上的港后验收货物,而且也是检验、鉴定机构核对数量的依据。

  六、重量单(磅码单)(Weight Memo)

  重量单是卖方编制的一种单据,用详细记载各种货物的毛重、皮重、净重,是发票内容的补充,是检验、鉴定机构核对重量的依据。

  七、其他贸易证明文件

  包括产地地证、检验检疫证书等。

  八、运输、卸货的各种事故责任的证明

  对发生的货差、贷损等情况的各种记录,是证明发生货差、贷损和区别责任的证明。

  第四节 国际货款主要支付方式简介

  当前国际货物买卖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信用证、汇付及托收等方式。

  一、信用证

  (一)信用证的概念及当事人

  1、信用证的概念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书。信用证一经开立,就形成了一个新的契约。

  2、信用证业务中的当事人

  信用证业务所涉主要当事人有: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又称开证人(Opener),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之人,一般为进口人。

  (2)开证行(Opening Bank;Issuing Bank)。是指接受开证人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为进口地的银行。

  (3)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信用证中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一般为出口人。

  (4)通知行(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指受开证行委托,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通知行通常是出口地银行,而且一般是开证行的代理行(Correspondent Bank)。

  (5)保兑行(Confirming Bank)。保兑行是指根据开证行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保兑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后,即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

  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都属于第一付款人。

  (6)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是指买人或贴现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提交的汇票及/或单据的银行。

  (7)付款行(Paying Bank)。是指信用证上规定的汇票付款人,在多数情况下,就是开证行。付款行也可以是接受开证行委托代为付款的另一家银行。

  (8)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是指信用证指定的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承兑行或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

  (二)信用证的种类

  1.跟单信用证是指银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货运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2.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立,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撤销或者修改的信用证。

  3.保兑信用证是指一家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有另一家银行保证兑付,经过保兑的信用证即为保兑信用证。

  4.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受益人,可把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三者(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5.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仍可恢复到原金额,再度使用,直到规定的循环次数或总金额用完为止。

  6.即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单据时,立即履行付款义务。

  7.付款信用证是指指定某一银行付款的信用证。

  8.承兑信用证是指指定某一家银行承兑的信用证。

  9.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者任意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

  (三)信用证的性质及作用

  1.信用证的性质

  信用证结算方式有以下三个基本性质:

  (1)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

  (3)信用证是“单据业务”。

  2.信用证的作用

  (1)对出口商而言,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保证出口商凭单取得货款;是出口商得到外汇保证;可以取得资金融通。

  (2)对进口商而言,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可以保证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如提单等;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提供资金融通。

  (3)对银行而言,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给银行赢取了利润,提供了资金利用的便利。

  (四)信用证的内容

  1.信用证的当事人:包括开证人、开证行、受益人、付款行、议付行等。

  2.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信用证的编号、种类、开证日期等。

  3.信用证金额与汇票条款:如金额或汇票金额、出票人、付款期限及其确定办法和出票条款等。

  4.装运期限、交单期限和有效期及到期地点等。

  5.单据条款:主要规定应提交哪些单据(如发票、提单、保险单、装箱单、重量单、产地证及商检证书等),各种单据的份数,以及这些单据应表明的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总金额、运输方式、装卸地点等。

  6.特殊条款:有些信用证中有特殊条款一栏,用以记录一些特别要求。一般认为,如果特殊条款的内容与其他印刷的内容不一致,那么就以特殊条款为准。

  7.开证行保证条款: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五)信用证的流转程序

  1.进口商根据买卖合同规定,填写开证申请书,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2.开证行接受进口方开证申请,收受开证押金后,依据开证申请书内容开出信用证,寄往出口商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鉴定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后通知受益人(出口商)。

  4.出口商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齐各种货运单据并开立汇票,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和有效期内送交当地银行(议付行)议付。

  5.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证,单单”一致后,按汇票金额扣除贴现息和手续费,将余额垫付给出口商。

  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分次寄往开证行或付款行索偿,以防邮递过程中单据发生遗失现象。

  7.开证行或付款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

  9.进口商付款赎单。偿若进口商验单时,发现单证不符,有权拒绝付款赎单,这样,开证行就有可能造成损失。

   二、汇付

  (一)汇付的概念及当事人

  汇付(Remittance)又称汇款,是指买方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条件,主动将货款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汇交卖方的结算方式。通常涉及四个当事人:

  1.汇款人。即汇出款项的人,在国际贸易中,汇款人通常是进口商。

  2.收款人。即收取款项的人,在国际贸易中,收款人通常是出口商。

  3.汇出行。即受汇款人的委托汇出款项的银行,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进口地的银行。

  4.汇入行。即受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因此,又称解付行,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出口地的银行。

  (二)汇付种类

  汇付方式可分为信汇(M/T)、电汇(T/T)和票汇(D/D)三种。

  (三)汇付的特点及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1、汇付的特点

  (1)风险大。能否收货或收款,完全依赖对方的商业信用。

  (2)手续简便,费用少。

  2.汇付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1)预付货款。预付货款是进口商先将货款的一部分或全部汇交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立即或在一定时间内发运货物的结算方式。

  (2)货到付款。货到付款是出口商先发货,进口商后付款的结算方式。

  三、托收

  (一)托收的概念及当事人

  托收业务的基本当事人有四个,即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

  1.委托人,就是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收款的出票人(Drawer),通常是卖方。

  2.托收行。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托国外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为收款的银行称为托收行或寄单行,通常为出口地银行。

  3.代收行。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称为代收行通常为进口地银行。

  4.付款人,就是汇票的受票人(Drawer),通常为买方。

  (二)托收的种类

  1.按是否随附单据的不同,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1)光票托收,在实际业务中是指不附货运单据的托收,主要适用于向进口人收取货款差额,从属费用及索赔款等。

  (2)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在实际业务中是指附有提单、商业发票等货运单据的托收。

  2.按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1)付款交单,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的付款为条件,即买方付款后才能向代收行领取货运单据。

  (2)承兑交单,是指卖方以买方承兑汇票为交单条件的方式,即买方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后,即可向代收行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于汇票到期日付款。

  (三)托收方式的特点

  跟单托收方式的卖方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能否收到完全取决于买方的信用。因此,跟单托收如同汇付方式一样,也属商业信用性质。

  第五节 国际贸易的运输和保险

  一、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方式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的方式有多种,包括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邮包运输、公路运输、集装箱运输及多式联运等。

  (一)海洋运输( Ocean Transport)

  海洋运输通常有两种营运方式:班轮运输(Liner Shipping)和租船运输(Charter Shipping)。班轮运输的特点是“四定一负责,即固定航线、固定停靠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运费率,一负责是运费中已包括装卸费用。适合一般杂货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租船运输是指租船人通过洽租、签约向船东租来船舶运输货物的一种营运方式。主要用于大宗货物的运输或某些特种货物,如危险品、冷冻品及一般班轮不能或不愿承运的货物。

  (二)铁路运输( Rail Transport)

  铁路运输是国际贸易中陆地运输的主要方式,其使用量仅次子海洋运输。特点是速度快,运量大、风险小,有连续性。铁路运输主要是国际铁路联运。所谓国际铁路联运,是指使用统一的国际联运票据,由铁路负责两国或多国的铁路全程运输,并由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移交货物。我国的国际铁路联运线主要有欧亚大陆桥和西伯利亚大陆桥。

  (三)航空运输(Air Transport)

  航空运输的特点是速度快、安全准确、节省包装费用,因此适用于运送鲜活商品、易腐商品和各种急需物资及运距长的货物。缺点是运费高,且受天气影响大。航空运输主要有班机运输、包机运输、集中托运和航空快递。

  (四)邮包运输(Parcel Post Transport)

  邮包运输是指通过邮局寄送商品的一种简便运输方式,具有手续简便、费用低的特点,比较适用于运输量轻、体积小的商品,如精密仪器、药品和急需物品等。

  (五)公路运输( Highway Transport)

  公路运输适用于路途短、数量不多的货物运输,具有机动灵活、简捷方便、服务面广的特点,是联接铁路、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不可或缺的条件。但缺点是运量有限、运载成本和风险高、环境污染严重。

  (六)集装箱运输( Container Transport)

  集装箱运输是以集装箱作为运输单位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它的特点是提高了装卸效率及运输质量、简化货运手续、降低货运成本,因此越来越多地被采用。

  (七)国际多式联运( International Combined Transport)

  国际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基础上,将海陆空等各种运输方式有效地结合起来的一种国际间综合连贯运输方式。采用这种方式运输,托运人只需输一次委托、支付一次费用即可取得全程运输单据,手续十分简便。

  二、装运条款

  装运条款主要有装运时间、装运港和目的地、能否分装和转运、装运通知、滞期和速遣条款等。

  1、装运时间,又称装期,有几种规定方法:具体约定日期、收到信用证若干天后装运和笼统规定近期装运等。

  2、装运港和目的港。装运港通常由卖方提出,经由买方同意后确定;目的港多由买方提出,卖方同意后确定。有时可根据双方需要,装卸港可具体分别规定一个或多个。

  3、分装和转运。在大宗货物交易中,根据运输条件和供需情况,可在合同中规定分装条款。在货物没有直达船或一时没有合适的船舶运输情况下,则需中途转船运输。

  4、装船通知。规定装船的目的是为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促使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船货衔接工作。在FOB条件下,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并给予充分装船通知,在CIF和CFR条件下,卖方应于装船后,立即给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做好接收货物的准备和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等手续。

  5、滞期和速遣条款。内容包括装卸时间、装卸率、滞期费和速遣费。滞期费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内,租船人未能完成作业,耽误了船期。为弥补船方损失,租船人支付给船方的罚金。速遣费是船方为鼓励租船人提前完成装卸而支付给租船人的奖金,通常为滞期费的一半。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保障的风险、保障的损失和保障的费用三个方面。

  1.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包括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1)海上风险指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①自然灾害一般指人力尚难于抗拒的自然界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如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洪水、海啸等。

  ②意外事故指偶然的难于意料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如搁浅、触礁、碰撞、沉没、破船等。

  (2)外来风险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①一般外来风险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短量、受潮、锈损、串味、破碎等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

  ②特殊外来风险指由于国家政策法令、行政措施和军事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

  2.海上货物运输的损失又称海损,是指海运途中遭受海上风险所产生的任何损失。从损失的程度看,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3.海上费用是指海上风险造成的由保险人承保的费用损失。包括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二)保险险别及其承保范围

  海运险包括基本险与附加险两大类。

  1.基本险,又称主险,是可单独承保的险别。海运险的基本险分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2.附加险。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共有11种,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昧险,受热受潮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其承保范围包括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特别附加险承保由于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共有6种,分别为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和出口到港货物存仓火险。特殊附加险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

  (三)保险索赔

  进出口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被保险人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索赔的时效一般为两年。

  四、集装箱(Contai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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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常用的有20寸和40寸集装箱。通常20寸集装箱被称作标箱(标准箱)。

  1.整箱货(full container load,简称:FCL)。整箱货的拆箱,一般由收货人办理。但也可以委托承运人在货运站拆箱,可是承运人不负责箱内的货损、货差。除非货方举证确属承运人责任事故的损害,承运人才负责赔偿。

  2.拼箱货(less than container load,简称:LCL)。为整箱货的相对用语,指装不满一整箱的小票货物。通常是由承运人分别揽货并在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站集中,而后将两票或两票以上的货物拼装在一个集装箱内,同样要在目的地的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站拆箱分别交货。

  3.集装箱配载图(pre-stowage plan)。即集装箱船装箱的计划图。

  行配载时,必须达到如下要求:

  (1)保证船舶纵断面的强度和船舶的稳性;

  (2)保持理想的吃水差,使船舶取得最好成绩的航行性能,即具有良好的操纵性和快速性;

  (3)最合理地利用船舶的载重量和舱容;

  (4)保证集装箱在舱内完整无损及在甲板上的安全;

  (5)要考虑便于装卸作业;

  (6)多港装卸时,必须注意,对以下靠港的装卸不要造成翻舱。

  第六节 主要贸易方式

  贸易方式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单纯的商品购销方式;另一类是与其他因素结合的复合的购销方式,主要包括代理、包销、定销、寄售、补偿贸易、易货贸易、加工贸易、租赁贸易等。

  (一)一般贸易

  指我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

  (二)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口料件和加工出口成品

  简称来料加工。来料加工装配贸易,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包括保税工厂)不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只收取工缴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

  经营活动。

  (三)进料加工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包括保税工厂)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四)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进口设备和不作价进口设备

  加工贸易设备指加工贸易项下外商作价提供进口的设备和虽不作价但在《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中列明的设备。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是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的外商,以免费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中列明的设备除外)。

  (五)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

  指外商投资企业以投资(包括中方投资)总额内的资金所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根据国家规定进口本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生产用车辆、办公用品和设备。

  (六)暂时进出口货物

  指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企业,群众团体以及个人为开展经济、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交流而暂时运入或运出我国关境及复运出入境的货物。

  (七)退运货物

  退运进出口货物是指因质量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出境的货物。

  (八)边境贸易

  边境贸易包括边境小额贸易、边民互市贸易、边境地区经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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