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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条件:A(经营企业)、B(加工企业)企业不在同一直属关区内
一、 A企业对外签订了《加工贸易合同》,A企业与B企业签订《委托加工合同》
二、 A企业向其商务主管部门申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B企业向其商务主管部门申领《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并交付A企业。
三、 A企业凭以下单证向其主管地海关提出“加工贸易异地加工申请”
Ø A企业主管地商务部门发放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Ø B企业主管地商务部门发放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Ø 《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
四、 A企业主管海关进行审核,对于办理过加工贸易业务的经营单位,须查阅由B企业主管海关反馈的《异地加工贸易回执》。
五、 经审核无异常情况准予其办理异地加工,并将以下单据制作关封,交A企业凭以向B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
Ø A企业主管地海关批注签章的《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
Ø A企业主管地商务部门发放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Ø B企业主管地商务部门发放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六、A企业凭其主管海关发放的“关封”内单据(《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委托加工合同及其它有关单据向B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备案申请。
七、A企业向B企业所在地的中国银行办理“台账”。
八、A企业向B企业主管海关领取《加工贸易手册》
注:
1. 如由B企业向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必须持有A企业出具的委托书。
2. A企业与B企业如果管理类别不同,从低管理。
3. A企业负责交纳与进口料件等额的保证金。
4. A企业不得委托D类管理的B企业开展异地加工。
B企业没有在海关备案的,不得从事委托加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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