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商务局财务处
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相关规定,现就我市2008年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我市企业和组展单位组织参加的国外展览会的展位费、交通费给予资金支持。 (二)鼓励企业出口商品品牌开发,对企业在境外商标和专利注册、管理认证、环境认证、国际标准认证、境外知识产权备案等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资金支持 (三)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完善外经贸信息网络建设,所需设备和系统开发费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四)支持企业的产品宣传推广,对产品或企业宣传材料翻译及制作费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五)支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和境外承包工程,对境外投资项目,视投资规模和出口金额的大小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对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的考察费、国外工程项目承包的投(议)标费给予资金支持。 (六)对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和基地县外派劳务中心,提高培训质量,改善办学条件,所需设备的费用给予资金支持。 按照川财外[2007]134号要求,支持商务管理部门的项目限于组团参展、外资促进活动、业务培训和网络建设。各区(市)县商务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项目申请,商区(市)县财政部门意见后,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审批。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进出口经营资格、劳务承包工程或劳务合作经营权,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和项目申请单位一致。 (二)具有从事所申请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与申请项目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高新、机电出口企业,出口产品研发项目、出口产品技改项目,需提供有关部门项目立项、项目论证等相关材料)。 (一)由各区(市)县商务局组织所属企业进行项目申报。企业按照申报项目需要的表格和材料(一式两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所在区(市)县商务局,经初审汇总(将汇总项目打印电子表格拷软盘),征求区(市)县财政局意见后,转报成都市商务局财务处。 (二)申报项目需提供的材料: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背景和主要内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项目申请表格、合法凭证和实施项目的相关材料等。同时报送成都市外贸公共服务平台企业入网申请书。 (三)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在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内实施的项目,2008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2007年成都市外经贸专项促进资金已获批准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四)企业申报项目截止时间为2008年10月13日,各区(市)县转报市商务局项目截止时间为2008年10月15日。 (一)对2008年9月30日以前已实施完成,并取得相关票据的项目,实行项目申报、资金拨付申请同时进行,即一次性报送项目申请表和资金拨付申请表,附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和实施项目的相关材料(一式两份)。经成都市商务局与成都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一并同时办理。 (二)对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施完成的项目,报送项目申报表,经审核批准后,在项目实施完成后一个月内,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填报资金拨付申请表,附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和实施项目的相关材料(一式两份)。报成都市商务局财务处。报送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的截止日期为2008年3月14日。逾期未报的,项目额度作废。对已获支持而未实施的项目,不再进行项目更改。 (三)经审核通过的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按照项目批准金额,将资金拨付各区(市)县财政局,由各区(市)县财政局转拨项目使用单位。
(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和《四川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外经贸计财[2001]49号)规定,进行项目申报和项目评审。
(二)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有关领导、相关处室和随机抽取三分之一的区(市)县商务局有关负责人,对上报项目和资料进行初审。
(三)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有关领导、相关处室、我市有关专家或中介评估机构,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或评估,确定评审通过的项目。
(四)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在市商务局网上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批准立项下达批复通知。
(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抽查审计。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及单位,进行责任追究或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在五年内取消资金申请资格。1、伪造、变更和提交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支持的;2、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资金支持的;3、违反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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