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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进出竟 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因此 由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竟并办理规定的海关手续是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出竟的基本规则
2.一般而言,报检,报验手续的办理要先于报关手续
3.直接代理是指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报关的行为;间接代理报关是指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报关企业自身的名义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
4.在直接代理报关中,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作用于委托人。
5.在间接代理报关中,报关企业应当承担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己报关时所应承担的相同的法律责任。
6.舱单包括:原始舱单、预备舱单、装载舱单 (
“原始舱单”,是指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的反映进境运输工具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乘载旅客信息的舱单。 “预配舱单”,是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乘载旅客信息的舱单。 “装(乘)载舱单”,是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实际配载货物、物品或者载有旅客信息的舱单。)
7.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通过随身携带或邮政渠道进出境的货物要按货物办理进出境报关手续
8.自2008年2月1日起,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进出境旅客没有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无需填定申报单。
9.绿色标签和报税单是由寄件人填写的
10.《海关法》“中华人民工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管管理机关。海关依着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竟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辑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11.目前我国的单独关境有香港,澳门和台,膨,金,马单独关区
12.海关的任务:监管、征税、缉私、统计
13.海关征税的依据:1海关法2关税条例
14.海关法规定: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根据我国的缉私体制,除了海关外,公安、工商、税务、烟草专卖等部门也有缉查走私的权力。
15.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方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相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或地方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
16.我国海关依法采取了: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国务院、海关总署三级立法的体系
17.新海关法的颁发日期是2001年1月1号
18.行政检查权
对象
| 区域
| 授权限制
| 进出境运输工具
| “两区”内外
| 海关有关部门可以直接行使
| 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
| “两区”内
| 海关有关部门可以直接行使
| “两区”外
| 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方可由海关有关部门行使
| 有藏匿走私嫌疑货物,物品的场所
| “两区”内
| 海关有关部门可以直接行使
| “两区”外
| 1:不能对公民住所实施检查
2:当事人在,不在的话,要有见证人在场
3:在调查走私案件时,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方可由海关有关部门行使
| 走私嫌疑人
| “两区”内
| 海关有关部门可以直接行使
| “两区”外
| 无授权,不可以行使
| 检查
查验(货样申报是否相符)
施加封印(货)
查阅,复制(单)
查问(人)
查询
(钱)
稽查(账薄、单证等)
19.行政强制权
扣留
对象
| 区域
| 条件
| 授权
|
| 合同,发票,帐单等
| “两区”内
| 违反《海关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有关的
| 海关有关部门可以直接行使
| | “两区”外
[/td][td][/td][/tr] | 有藏匿走私嫌疑货物,物品的场所
| “两区”内
| 违反《海关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 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方可由海关有关部门行使
| | “两区”外
| 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在检查的过程中,有证据有走私嫌疑的
| 海关有关部门可以直接行使
| | 走私嫌疑人
| “两区”内
| 1 有走私嫌疑
2 扣留时间24小时内,特殊48小时
| 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 | [tr][td=3,1,426]
[/td][/tr] |
滞报滞纳金征收
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处理变卖
结合P187内容理解
强制扣交
税收保全
抵交 变价低扣罚款
其他特殊行政
处罚担保
20.海关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和垂直领导方式
21.海关的设关原则:国家在对外开发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22.目前直属海关共有41个
23.2003年1月1日起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局改名为缉私局
24.报关单位是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25.进出口收发货人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6.一般而言,进出口货物收发人指的是依法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27.海关对未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但依照国冢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有关单位,允许其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但不予核发注册登记证书,仅出具临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临时注册登记有效期最长为7日
28.海关对报关企业实行注册登记的许可,对进出口收发货人:实行备案制
29.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材料包括: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5)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7)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8)其他资料
30.报关企业设立的条件:1)境内法人
2)不低于150万元
3)健全的机构
4) 报关员5名以及以上
5)无走私记录
6)报关业务负责人有5年以上经验
7)固定的场所
8)其他的
31.申请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32.海关对申请的审查:隶属20日审查完成,交直属审批
33.报关企业如需要在注册登记许可区域外(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从事报关服务的,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拟注册登记地海关递交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
34.分支机构的条件
1、取得“报关注册登记证书”2年
2、最近两年没有走私受处罚过
3、每申请一项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增加50万人民币
35.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具备的条件:
1)境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条件;
3)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4)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36.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有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申请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37.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有效期满,如需要办理延续手续的话,应在有效期满前40天办理延续的手续,延续的期限也是2年 38.报关企业注册撤消的情形:
1)海关的人员滥用职,玩忽职守权作出的
2)超越法定职权决定的
3)注册登记许可依法撤消,撤回等
4)对不符合的决定的
5)依法可以撤消的其他情形
6)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决定的
1)有效期届满未延期的
2)报关企业依法终止
3)注册登记许可依法撤消,撤回等
4)不可抗力无法实施的
5)法律、行政法规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1)破产、解散、自行放弃报关权或者分立成两个以上新企业的 5)进出口货物收发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的 4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后,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各个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办理本单位的报关业务 4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报关业务时,向海关递交的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加盖单位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 4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对其所属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所属的报关员离职,应当自报关员离职之日起7日内向海关报告并将报关员证件交注册地海关予以注销;报关员未交还报关员证件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 44.报关企业可以在依法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内各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从事报关业务,但是应当在拟从事报关服务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在开展报关报务前按规定向直属海关备案 45.报关企业代理委托人办理报关业务的时候,应当签定委托协议 47.报关企业的报关专用章仅限在其标明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使用,每一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报关专用章只能有1枚。 48.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49.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为C类或D类的,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50.报关企业和进出货物收发货人均为B类及以上管理类别的,按照报关企业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51.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与承接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管理类别不一致的,海关对该加工贸易业务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52.报关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A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警告或1000——1万元的罚款
B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
警告或1000——3万元的罚款 C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
货物价值5%——30%的罚款 D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
漏缴税款的30%——200%的罚款 E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
申报价格10%——50%的罚款 | | | B报关企业出让本身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纳税报关事宜的 | | | | | | | | | 责令整改+5万元以下罚款+暂停6个月的报关业务;情节严重可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 5、报关企业(包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 | 撤销其注册报关登记+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注册 | | | | A取得变更登记注册许可或海关注册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 | | | | | |
54.报关员资格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报名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 55.海关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56.对于首次申报关员注册的申请人,还应在一个报关单位连续3个月的报关业务实习 57.申请人应到报关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报关员注册申请 59.报关员注册延续手续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天前向海关提出 60.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有效期届满的规定
报关员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有效期届满的,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海关申请暂缓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并在暂停执业期满后30日内提出延续报关员注册的申请 61.报关单位应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报关员注册注销手续 62.报关员更换报关单位的,应当注销原报关员注册,重新申请报关员注册 63.报关员遗失报关员证的,应当向注册地海关书面说明情况,海关应当自收到情况说明和报刊声明之日起20日内补发 64.报关员执业范围
报关员应当在所在报关单位授权范围内执业,按照报关单位的要求和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海关业务,主要业务范围是:
(1)按照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实际成交价格、原产地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等报关单有关项目,并办理填制报关单、提交报关单证等与申报有关的事宜;
(2)申请办理缴纳税费和退税、补税事宜;
(3)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内销、放弃核准、余料结转、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
(4)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税、免税等事宜;
(5)协助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结关等事宜;
(6)应当由报关员办理的其他报关事宜。 (1)故意制造海关与报关单位、委托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2)假借海关名义,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索要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务、虚假报销;
(3)同时在2个或2个以上报关单位执业;
(4)私自接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私自收取委托人酬金及其他财物;
(5)将《报关员证》转借或者转让他人,允许他人持本人《报关员证》执业;
(6)涂改《报关员证》;
(7)其他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6.报关员记分考核
1)报关员记分考核的性质和范围
海关对报关员的记分考核管理从性质上讲是一种教育和管理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海关对记分达到一定分值的报关员实行岗位考核管理,目的是督促其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的范围是报关单填制不规范、报关行为不规范,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有走私行为未被海关暂停执业、撤销报关从业资格的报关员予以记分考核。
2)报关员记分考核的量化标准
海关对报关员的记分考核,依据其报关单填制不规范、报关行为不规范的程度和行为性质,一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1分、2分、5分、10分、20分、30分。
3)报关员岗位考核和救济途径
记分达到30分的报关员,海关中止其报关员证效力,不在接受其办理报关手续。报关员应当参加海关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经岗位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报关员对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允许其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外,可向记分执行海关提出书面申辩的救济途径。 67.
项目
| 操作规则
| 1:记分周期
| 1、
从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注册登记起到12月31不到1年的按一个周期计算
2、
一个周期满后,分不满30分的,该周期分值消除,不转入下一周期
3、
报关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报关单位或者注销的,分值在该周期内不与消除
| 2、记分累加或不累加
| 1、报关员在报关时在同一次报关的不同环节,或者在非同一次报关行为中出现多次需要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并累加
| 3、处罚后记分
| 报关员被海关行政处罚需要记分的,处罚决定生效后予以记分
| 4、记分告之
| 海关在记分时,应当将记分原因和记分分值以电子或者纸制告知单的形式通知,并向社会公布报关员记分情况的查询方式
|
1)
记分处理的原因和条件
分值
| 海关处理方式
| 记分原因、条件
| 1分
| 1、海关退回,责令更正
| 填写不规范
| 2、经海关同意修改
| 1、
报关员原因造成申报差错,报关单位要求修改
2、
未对国家贸易管制造成危害
| 3直接记分
| 没有在加盖报关单专用章,签名或者用的不规范(别人代签)
| 2分
| 1、经海关同意撤消
| 1、
报关员填单不规范,报关单位申请撤消
2、
未对国家贸易管制造成危害
| 2、海关退回报关单
| 报关员不顾海关要求拒不解释等原因
| 5分
| 1、经海关同意撤消报关单
| 报关员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者‘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没有正当理由,没有按规向货物所在地海关递交纸制报关单以及相关手续的
| 2、海关放行后同意修改或者撤消报关单
| 1、
报关员原因造成申报差错,报关单位要求修改
2、
不属于走私,偷税等违法行为
| 3、直接记分
| 1、
海关签印放行后海关发现添置报关单不规范
2、
报关单的币值或价格填报与实际不符,且两者差额在100万以下,或者数量与实际不符,且有4位数以下差值的。
| 10分
| 直接记分
| 出借本人报关员证件,借用他人报关员证件或者涂改报关员证件内容的
| 直接记分
| 1、
海关在签印后发现因报关员添置报关单不规范
2、
报关单的币值或价格填报与实际不符,且两者差额在100万以上,或者数量与实际不符,且有4位数以上差值的。
3、
经海关确认不属于伪造的
| 20分
| 直接记分
| 因违反海关监管行为被海关予以行政处罚,但没有暂停执业,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 30分
| 直接记分
| 因走私行为被海关予以行政处罚,但没有被海关暂停执业,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