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报关
一.
报关的含义
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
二.
报关的范围
所有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都需要办理报关手续。报关的具体范围如下:
(一)
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并在国际间运营的各种境内或境外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等。
(二)
进出境货物进出境货物是指①一般进出口货物,②保税货物,③暂准进出境货物,④特定减免税货物,⑤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及其他进出境货物。
(三)
进出境物品进出境物品是指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
三.报关的分类
(一)按照对象,分为运输工具报关、货物报关和物品报关
(二)按照目的,分为进境报关和出境报关
(三)按照行为性质,分为自理报关和代理报关
1.自理报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业务称为自理报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必须依法向海关注册登记后方能办理报关业务。
2.代理报关: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理其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我国海关法律把有权接受他人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企业称为报关企业。报关企业必须依法取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并向海关注册登记后方能从事代理报关业务。
代理报关分为①直接代理报关(我国报关企业大都采用的代理形式)和②间接代理报关(用于经营快件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①直接代理报关是指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②间接代理报关是指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报关企业自身的名义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
(四)
报关的基本内容
1.
进出境运输工具报关的基本内容
进出境运输工具报关的主要内容是如实向海关申报:
①运输工具所载旅客人数 ②进出口货物数量 ③装卸时间
2.
进出境货物报关的基本内容(比较复杂,报关单位除了要向海关报告其进出境的情况,还需要对部分货物缴纳进出口税费)
3.
进出境物品报关的基本内容
〈海关法〉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自用合理数量原则是海关对进出境物品监管的基本原则,也是对进出境物品报关的基本要求。注意,对于通过随身携带或邮政渠道进出境的货物要按货物办理进出境报关手续。
A.
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报关
“红绿通道”制度
绿色标志:携运物品在数量和价值上均不超过免税限额,且无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境物品的旅客;
红色标志:携运上述绿色通道适用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的旅客。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他申报单证,在进出境地向海关作出书面申报。
从航空口岸进出境的旅客,除按照规定享有免验和海关免于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16周岁以下的旅客外,均应填写申报单,向海关如实申报。①在报关单申报事项中选择“否”的进出境旅客,可以选择绿色通道通关;②在申报单申报项中选择“是”的进出境旅客,应在申报单相关项目中详细填写所携带物品的品名/币制、数量/金额、型号等内容,并选择红色通道通关,海关按规定验收。
B. 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报关
寄件人填写“报税单”, “报税单”和“绿色标签”随同物品通过邮政企业或快递公司呈递给海关。
第二节 海关
(一)海关的性质和任务
海关的性质:
1.
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 海关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行政管理权。行政机关之一,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从属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
2.
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监督管理的对象是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关境大于国境(欧盟)
关境小于国境(我国) 单独的关境:香港 澳门和台、澎、金、马
3.
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海关执法的依据是〈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海关事务属于中央立法事权,立法者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得制定海关法律规范,地方法规、地方规章不是海关执法的依据。
(二)海关的任务
1.
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监管---基本任务/基础)
海关监管----海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通过一系列管理制度与管理程序,依法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活动所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
海关监管≠海关监督管理(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
2.
关税和其他税费(征税)
基本法律依据〈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关税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征税工作包括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
关税的主体是国家,〈海关法〉明确将征收关税的权利赋予海关,由海关代表国家行使征收关税的职能。
3.
查稽走私(缉私---延伸)
走私是进出境活动的当事人或相关人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或者未经过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行为。
〈海关法〉规定: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稽走私工作。
除了海关外,公安、工商、税务、烟草专卖等部门也有查稽走私的权力,但是这些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统一处理。(给予行政处罚的,移交海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或地方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
3.
编制海关统计(统计---检验把关)
海关统计是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作为统计和分析的对象,是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是国家经济统计的组合部分。
我国海关的统计制度规定:
①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减少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进出境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列入海关统计。
②对于部分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和物品,根据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和海关管理的需要,实施单项统计。
1992年1月1日,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统计商品目录)
(二)我国海关的法律体系
我国采取三级立法的体制: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海关法》---母法) 国务院(行政法规)海关总署(部门规章---补充)
A.海关法
(1)1987.1.22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海关法》
(2)1987.7.1 实施《海关法》
(3)2000.7.8 修改《海关法》
(4)2001.1.1 实施修改后的《海关法》
B.行政法规
C.海关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海关行政规章以海关总署令的形式对外公布
(三)海关的权力
1.海关权力的特点:
特征: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
特点:特定性、独立性、效力先定性、优益性
2.海关权力的内容:
① 行政许可权
a.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b.
报关员资格核准及注册登记
c.
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d.
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审批
e.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f.
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j.
加工贸易备案(变更) 、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
g.
进出口货物免验审批
h.
暂准进出口货物的核准
i.
报关单修改、撤消审批
② 税费征收权
③ 行政检查权
1.检查权
A.对于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检查不受海关监管区域的限制
B.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
ⅰ在两区内:可直接检查
ⅱ在两区外: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C.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场所:
ⅰ在两区内:可直接检查
ⅱ在两区外: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D.对于走私嫌疑人身体的检查,要在两区内进行
E.不能检查公民住所
2.查验权
3.施加封志权
4.查阅、复制权
5.查问权
6.查询权
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7.稽查权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正以及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
④ 行政强制权
A.
扣留权(24小时-48小时)
B.
滞报金 滞纳金征收权
C.
提取货物变卖 先行变卖权 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D.
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关税权
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海关可以: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内扣缴税款
2.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税货物或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E.
税收保全
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
1.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税款的存款(冻结银行帐户)
2.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其他财产(扣留财产)
F.
抵缴 变价抵缴罚款权
G.
其他特殊行政强制
⑤ 行政处罚权
⑥ 其他权力
1.
佩带和使用武器权
2.
连续追缉权
3.
行政裁定权
4.
行政奖励权
(四)海关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
4.
合法原则
5.
适当原则
6.
依法独立行使原则
7.
依法受到保障原则
(五)
海关的管理体制和机构
1.
海关的领导体制: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
2.
海关的设关原则:对外开放的口岸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
3.
海关的组织机构: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
4.
海关缉私警察机构
1998年 海关总署公安部联合组建走私犯罪侦察局 设在海关总署(海关总署的一个内设局;公安部的一个序列局) 实行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体制
2003年1月1日 更名为海关总署缉私局
第三节 报关单位
(一)
报关单位的概念
报关单位是指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资格。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和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法律明确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依法向海关注册登记是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成为报关单位的法定要求。
(二)
报关单位的类型
<Ⅰ>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制)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依法直接进口或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特征
A.
有进出口经营权
B.
必须海关注册才能自理报关(包括临时注册登记)
C.
只能为本单位报关
D.
是经济实体,要承担法律责任
<Ⅱ> 报关企业
(注册登记行政许可→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按照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
1.专业代理报关:如报关行或报关公司
A.经海关审批,注册登记
特征: B.代理委托人报关,没有进出口经营权
C.境内独立法人
2.兼营代理报关:如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A.国际货代企业或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特征: B.注册登记(外经贸部或交通部)
C.只能代理由本企业承揽、承运货物的报关
(三)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
1.
报关注册登记制度的概念
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依法向海关提交规定的注册登记申请材料、经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准予其办理报关业务的管理制度。
报关注册登记的单位两类:
(1)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依法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一些未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也视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学校、科研院等组织机构,临时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等)——临时注册登记,最长注册登记有效期为7日}
(2)
报关企业——报关行、国际货物运输公司等
2.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1〉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A.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不需要注册登记许可,直接到所在地海关注册登记即可。海关核发“收发货人登记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
B.提交的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附:
1、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虚空中的企业名称及其分支机构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注册地海关受理,直属海关作决定
2、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需要进行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40日前向海关提出延续申请并递交海关规定的材料,符合条件的海关准予延续2年
〈2〉
报关企业
| | | 报关企业本部注册登记:需有150万元注册资金
| 报关企业申请一项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增加注册资金50万元
| | 报关企业本部:不少于5名
| 跨关区分支机构:不少于3名
| | 报关企业本部
| | 跨关区分支机构
| | 受理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
| 直属海关:自收到受理海关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
| | 报关企业本部与跨关区分支机构:
(1)有效期均为2年
(2)延续申请均应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
(3)延续许可的有效期均为2年
| | 报关企业取得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之日起满2年
| | 报关企业 2年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3年
| | 报关企业
| 报关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在届满前40日向海关提交材料;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证书届满前30日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 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内容方式变更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
| | 最长为7日,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 | |
| | | 1、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 | | 1、破产解散、自动放弃报关权、或分立成2个以上新企业的 | | | | | 3、注册登记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注册登记许可证件被吊销的 | |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 | | | | | 5、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的及其他情形 |
附变更登记: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它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
4.报关单位的报关行为规则 4.为其所属报关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报关员离职之日起7日内向海关报告并将其报关员证注销,报关员未交还报关员证,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海关注销) 1.注册地直属海关关区内各口岸或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从事报关业务: 同一直属海关的不同口岸设立分支机构,应向直属海关备案。如需在注册登记地以外从事业务,则要按程序设分支机构,并只能在分支机构注册地报关。 D.接受委托报关时,应对委托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若未履行 F.对代理报关的货物涉及走私违规的,应接受或协助海关调查 (三)
其他规则
1.
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加盖单位报关专用章
(报关企业的报关专用章仅限在其标明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使用,每一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报关专用章应当只有1枚)
2.
报关企业应对所属报关员承担法律责任(报关员离职之日起7日内向海关报告并将其报关员证注销,报关员未交还报关员证,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海关注销) | | | | | | | 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个口岸或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办理本企业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业务(自理报关) | | | 向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关区内各口岸建立分支机构的须向直属海关备案)(有效期2年) | 可以由关区内各分支机构在直属海关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理报关 | 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向拟注册登记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 | | 可以在所在地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理报关 | | | 向拟进出境口岸或海关监管集中地海关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有效期7日) | 在临时注册地口岸或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办理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报关业务 |
报关单位的海关法律责任:是指报关单位违反海关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由海关及有关司法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追究,实施法律制裁。
(一)
原则性规定 1.
违法、违规但未构成走私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2.
违法或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等,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1)没收物品及违反所得并处罚款
(2)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予以没收
(3)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将责令拆毁或没收
3.
违反《刑法》或情节严重、数额较大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
| | 1、报关单位在办理报关业务过程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低、最终目的地或其他应申报而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情况: 1、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提供真实情况导致发生的左侧 2、
报关企业未对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导致发生的左侧 违规行为,处罚由报关企业承担,具体为:货值10%以下 | A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B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
C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
D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
E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
| A警告或1000——1万元的罚款
B警告或1000——3万元的罚款
C货物价值5%——30%的罚款
D漏缴税款的30%——200%的罚款
E申报价格10%——50%的罚款
| | | | B报关企业出让本身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纳税报关事宜的 | | | | | | | | | 责令整改+5万元以下罚款+暂停6个月的报关业务;情节严重可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 5、报关企业(包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 | 撤销其注册报关登记+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注册 | | | | A取得变更登记注册许可或海关注册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 | | | | | | | | | |
第四节 报关员
一、
概念
报关员----指依法取得报关员从业资格,并在海关注册,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
二、
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我国报关员资格许可是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和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确的形式进行的
海关总署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确定考试原则,制定考试大纲、规则,统一命题;指导、监督各地海关具体实施考试,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阅卷,公布考试成绩;管理各海关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事宜。直属海关在海关总署指导下具体实施考试;受理、审查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总署决定,可以进行调整。海关总署在考试3个月前对外公告考试事宜。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实行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报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核分和统一合格标准的方式进行。
考试主要测试考生从事报关业务必备的基础知识和技能,考试内容包括报关专业知识、报关专业技能、报关相关知识以及与报关业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总署规章。
(一)考试的报名条件及报名手续 我国海关规定,报关员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居民,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因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严重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3.因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被海关依法撤销报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4.曾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并被撤销报关员资格、吊销资格证书,不满3年的
报关员资格实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相结合。报名时应当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海关对符合条件者准予报名并发放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及身份证参加资格考试
(二) 报关员资格申请及报关员资格证书的颁发
报关员注册的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3.与报关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聘用合同关系
4.首次申请的,须3个月以上的报关业务实习证明材料
附:
1、海关不予注册的情况: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被海关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2、海关暂缓注册的情况: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注销报关员注册的;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注册有效期届满的;记分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分值,为参加海关组织的报关业务岗位或考核不合格,注销报关员注册的;记分达到规定分值,为参加海关组织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注册有效期届满的。
(三)注册的变更、延续
1.
延续:有效期届满30日前延续,有效期2年
2.
报关员更换报关单位,应当注销原报关员注册,重新申请报关员注册
3.
报关员证遗失,应向海关说明情况,并登记声明作废,海关接受申请后20日予以补发
附:报关员注册的注销
报关员不再从事报关业务、报关员辞职、报关单位解除与报关员的劳动合同关系或者报关单位申请注销海关注册登记的情形,报关员应当到注册地海关申请报关员注册的注销。对于报关员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报关员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报关员注册依法被撤销、撤回,报关员被海关依法取消从业资格,报关员所在报关单位被海关注销注册登记的情形,海关应当依法办理报关员注册的注销手续。
三、
报关员执业
(一)、报关员执业范围
1.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实际成交价格、原产地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等报关单有关项目,并办理填制报关单、提交报关单证等与申报有关的事宜
2.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内销、放弃核准、余料结转、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
3.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缴纳税费和退税、补税、减税、免税等事宜
4.协助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结关等事宜
5.应当由报关员办理的其他报关事宜
报关员的权利:
1、以所在报关单位名义执业,办理报关业务;(报关)
2、向海关查询其办理的报关业务情况; (查询)
3、拒绝海关工作人员的不合法要求;(拒办)
4、对海关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上诉申辩)
5、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
6、合法权益因海关违法行为受到损害的,依法要求赔偿;(要求赔偿)
7、参加执业培训.
报关员的义务:
1.熟悉所申报货物的基本情况,对申报内容和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
2.提供齐全、正确、有效的单证,准确、清楚、完整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规范报关)
3.海关检查进出口货物时,配合海关查验;(配合查验)
4.配合海关稽查和对涉嫌走私违规案件的查处;(配合调查)
5.按照规定参加直属海关或者直属海关授权组织举办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参加考核)
6.持报关员证办理报关业务,海关核对时,应当出示; (持证上岗)
7.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报关员证和相关文件;(保管文件)
8.协助落实海关对报关单位管理得具体措施。(相关工作)
报关员禁止行为有:
1、故意制造海关与报关单位、委托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2、假借海关名义,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索要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索要额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虚假报销;
3、同时在2个或2个以上报关单位执业;
4、私自接受委托(一定要以报关企业的名义接受委托报关)或者私自收取委托人酬金及其他财物;
5、转借或转让报关员证,允许他人持本人报关员证执业;
6、涂改报关员证
7、其他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1. 对象:在职报关员
A. 报关单填制不规范的报关员
范围 B. 报关行为不规范的报关员
C. 被海关暂停执业,撤销报关从业资格的报关员
2.性质:是一种教育和管理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
3.管理部门:海关企业管理部门
4.记分考核量化标准:记分周期从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一个记分周期30分
| | | | | | | 1、由于报关员原因造成申报差错,报关单位要求修改
2、未对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征收及海关统计指标等造成危害 | | 未在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上加盖报关单位专用章及其他印章或使用印章不规范 | | 未在纸质报关单极随附单证上签名盖章或有其他人代签名盖章 | | | 1、报关员填制报关单不规范,报关单位申请撤销
2、未对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征收及海关统计指标等造成危害 | | 报关员不顾海关要求,拒不解释、说明、补充材料或者拒不提供货物样品等有关内容 | | | 报关员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没有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向货物所在地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并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 | | 1、报关员填制报关单不规范,报关单位申请修改或撤销报关单(因出口更换舱单除外)
2、不属于走私、偷逃税等违法违规性质 | | 1、海关签印放行后因报关员填制报关单不规范
2、报关单币值或者价格填报与实际不符,且两者差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者数量与实际不符,且有4位数以下差值
3、经海关确认不属伪报,但影响海关统计的 | | | 出借本人报关员证件、借用他人报关员证件或涂改报关员证件内容的 | | 1、海关在签印放行后发现因报关员填制报关单不规范
2、报关单币值或价格填报与实际不符且两者差额在100万人民币以上,或数量与实际不符,且差额在4位数以上的
3、经海关确认不属伪报的 | | | 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予以行政处罚,但未被暂停执业、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 | | 因走私行为被海关予以行政处罚,但未被海关暂停执业、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
5、记分考核管理的救济途径
《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报关员对记分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电子或纸质告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作出记分行政行为的海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辩;海关应当在接到申辩申请7日内作出答复,对记分错误的应对予以更正。
6、岗位考核
根据海关规定,记分达到30分的报关员,海关中止其报关员证效力,不再接受其办理报关手续。报关员应当参加注册地海关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经岗位考核合格之后,方可重新上岗。经考核合格的,可以向注册地海关申请将原记分分值予以取消。岗位考核不合格的,应当继续参加下一次考核。
报关员记分已经达到30分,拒不参加考核的,直属海关可以将报关员的姓名及所在单位等情况公布。
(一)
报关员因工作疏忽或在代理报关业务中因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致使生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海关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报关执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二)
报关员被海关暂停其报关执业,恢复从事有关业务后1年内再次被暂停报关执业的,海关可以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三)
报关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海关准予的从业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万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报关执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四)
报关员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取得报关从业资格
(五)
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从业资格的,撤销其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并处30万元以下罚款
(六)
报关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人民币2000元以下罚款
1.有报关员执业禁止行为的
2.报关员海关注册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定理手续
(七)
海关对于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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