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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海关
1、
海关的任务(管理范围)
关境
关境与国境
单独关境区:目前我国的单独关境有香港、澳门和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进出境(HONGKONG)
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
A监管:对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行政管理,海关监管是国家职能,不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海关监督管理是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基本任务
B征税:重要任务;征税的依据——>海关征税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
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增值税、消费税、船舶吨税)
C缉私: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
报关相关走私案件——>情节轻,行政罚,交海关;情节重,刑事罚,交公安
D统计:外贸统计——>海关统计最精确;海关统计是实际发生;商务部统计是趋势,申请
2、
海关法律体系
法律——>全国人大 《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通过,7月1日实施;2000年7月8日通过修正,2001年1月1日实施
法规——>国务院
《关税条例》、《海关稽查条例》
细则条例——>海关总署
3、
海关的权力
行政权力 基本特征——>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
权力四特点
A特定性 (管理范围) 进出关境监督管理领域
B 独立性 独立于地方,垂直领导
北京海关,非北京市海关,不归地方政府管辖,垂直接受海关总署领导,海关总署垂直接受国务院领导
中国海关体系:图贴不上来,体系有概念就可以了
C 效力先定性:推定正确
D 优益性:优先保障
4、海关权力的内容
行政许可权
税费征收权
行政检查权:稽查不等于检查;
A 检查 人、货、物、工具、场所
B 查验权 货物
C 施加封志权 铅封、关封等
D 查阅复制权 单据
E 查问权 人
F 查询权 钱 金融方面
G 稽查权 单据 进出口单据保留3年(稽查权有效期)
行政强制权:
嫌疑人扣留时间24-48 hours(经直属海关关长/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下述动作须经直属海关关长/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在调查走私案件时,超出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
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
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不宜长期保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依法变卖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交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
A书面通知义务人的开户行 从其存款中扣税
B依法变卖 抵缴税款
C 扣留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纳税保全措施
提取变卖,先行变卖(批准)
强制扣缴(直接扣钱 方式见上文ABC)
税收保全(预防)
5、海关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
合法原则 法律授权及自由裁量权
适当原则
独立行使原则
受到保障原则
海关的管理体制与机构
行政区划 1980年2月,海关总署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海关恢复了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
设关原则 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上海和天津特派员办事处及广东分署的职能
直属与隶属海关各自的工作分配
只有海关缉私警察可以佩戴武器:1998年成立走私犯罪侦察局,设在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公安部双重领导,2003年1月1日,更名为海关总署缉私局
企业分类管理:1999年4月 《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 6月1日实施 分A、AA、B、C、D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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