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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3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管理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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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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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境内公路/水运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船舶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线转关备案申请功能,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可以在线办理本企业及其运输工具备案、变更、注销申请等相关业务。因海关监管需要,或者因系统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企业应提供纸质单证资料。涉及相关法律文书格式文本详见附件1和附件2。涉及相关数据项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详见附件3、附件4和附件5。

二、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0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3号、2022年第73号所附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

1.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备案管理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doc

2.境内水运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船舶备案管理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doc

3.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备案数据项.xls

4.境内水运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备案数据项.xlsx

5.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备案数据项填制规范.doc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4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管理事项的公告.doc



转载请注明来源“海关发布”

监制/ 陶永

审校/ 包滢晖、康悦

编辑/ 代俊

美术编辑/ 卫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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