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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主动披露是什么?上海海关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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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0 08:3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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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主动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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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章 主动披露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海关可以认定有关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的;

(二)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

(三)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对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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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主动披露是一项容错机制。进出口企业、单位自查发现其进出口活动存在少缴、漏缴税款或者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况,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并接受海关处理,海关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127号公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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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在2022年第54号公告(以下简称“54号公告”)的基础上,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27号公告,以下简称“新公告”)。新公告释放了六大“高含金量”政策红利,进一步放宽了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明确具体处置要求,充分体现“守法便利”“宽严相济”和“罚教结合”的海关执法理念。

含金量一——“适用范围”大幅扩大

新公告不再沿用54号公告中“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表述来界定主动披露适用情形,而是改为“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明确将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行为纳入主动披露的适用范围,新增了涉及检验、影响海关统计、影响监管秩序、加工贸易及部分轻微程序性违规等可以适用主动披露的情形,由54号公告的1类行为大幅扩展至7类行为,基本覆盖了企业常见违规类型,提升幅度为历次主动披露政策修订之最。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告首次明确将6类涉检事项纳入主动披露范畴,该类涉检事项均属过错程度较低的程序性违规,符合“违法行为轻微”这一政策精神,该举措有力推动了主动披露制度向前迈进。

主要变化

新公告

54号公告

涉税违规→违规

就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且及时改正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就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且已按海关要求及时改正的处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新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

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

1.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2.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且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30%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新增影响检验业务

企业、单位违反海关检验检疫业务规定的行为,且能够及时办理海关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见附件1)。但涉及检疫类事项,以及检验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




含金量二——“时限要求”再次放宽

新公告将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时限要求放宽至“两年以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追溯时效一般规定保持一致。同时,相较54号公告,新公告适用期限调整为两年,调整后的时限更能符合企业主动披露需求实际。

主要变化

新公告

54号公告

主动披露时限一年→两年

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适用期限延长

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

本公告有效期自2023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同时废止。

本公告有效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同时废止。


含金量三——“量罚尺度”更加合理

54号公告之前,针对涉税违规行为已有明确不予处罚标准,但对于企业主动披露危害后果更为轻微的影响海关统计、影响监管秩序、程序性违规等情事,由于没有契合的政策执行依据,反而面临行政处罚,此次新增相关条款,使得量罚尺度更为科学合理,也增加了类似情事企业主动披露的意愿。

主要变化

新公告

新增影响海关统计不予处罚情形

就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且及时改正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新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当月最后一日24点前,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影响统计人民币总值1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当月最后一日24点后3个自然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影响统计人民币总值500万元以下的。

新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不予处罚情形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处理的。

新增影响程序性

违规不予处罚情形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理,未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税款征收和许可证件管理的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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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三大含金量我们留待下一期解读哦,小编先预告一下吧。

含金量四——“生产实际”更受重视

含金量五——“享惠措施”持续优化

含金量六——“宽严相济”更为科学



通过上述政策解读,相信大家对主动披露的政策红利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也迫不及待地要开展自查自纠了,下图为上海海关各隶属海关主动披露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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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收集广大企业对主动披露政策的意见建议,我们制作了“主动披露调查问卷”,欢迎广大企业扫描以下二维码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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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供稿单位: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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