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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失信企业认定—上海海关“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系列宣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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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3 20:0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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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失信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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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

“诚信兴商宣传月”

活动系列宣传(三)

信用管理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明确“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依法依规、公正公开原则,对企业实施信用管理。

海关根据采集的信用信息,按照该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将违法违规企业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对其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

海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海关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credit.customs.gov.cn)公示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信息、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或者认定结果等企业信用信息。

失信企业认定标准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一)被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立案侦查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构成走私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三)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单证(以下简称“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

上年度相关单证票数无法计算的,1年内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非报关企业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报关企业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

(四)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

(五)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未缴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并且超过1万元的;

(六)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依法处罚的;

(七)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被处以罚款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失信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违反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进出口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走私固体废物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非法进口固体废物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250万元的。

失信企业认定程序

海关在作出认定失信企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企业拟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海关拟将企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还应当告知企业列入的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移出程序及救济措施。

企业对海关拟认定失信企业决定或者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书面提出。

海关应当在20日内进行核实,企业提出的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

失信企业管理措施

失信企业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查验率80%以上;

(二)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全额提供担保;

(三)提高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严重失信案例

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因非法进口固体废物1576.8吨于2023年3月3日被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犯走私废物罪,上海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规定,于2023年4月3日将该企业认定为海关失信企业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对该企业实施联合惩戒,让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END

供稿单位:企业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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