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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 带您了解《生物安全法》与海关执法的千丝万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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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9 22: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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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生物安全法实施三周年

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要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

         ——2020年2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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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



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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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是我国生物安全领域的基础性、系统性、综合性、纲领性法律。其执法主体涉及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和国务院多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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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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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构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成为海关执法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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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下滑:

1

强化国境卫生检疫——有效防止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传入传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2

强化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有效防止重大新发突发动植物疫情在内的动植物性病虫害传入传出,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保护生物资源安全和生态环境。

3

强化海关日常监管——有效维护生物技术的合法应用秩序,防范生物恐怖袭击和应对生物武器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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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物安全国家准入制度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建立首次进境或者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高风险生物因子国家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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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款规定的国家准入制度不是一项具体的许可制度,而是在对相关国家或者地区生物安全状况和管理体系进行评估的基础上,通过签署双边协定、合作备忘录等方式,准予其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高风险生物因子输入我国境内,并确定相应检疫要求的管理制度。国家准入制度并不涉及对国外具体某一批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高风险生物因子入境的批准,而是对某一类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高风险生物因子进入我国境内的政策性批准。

海关总署据此,已出台相关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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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指定国境口岸进境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海关对发现的进出境和过境生物安全风险,应当依法处置。经评估为生物安全高风险的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应当从指定的国境口岸进境,并采取严格的风险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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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款规定明确了海关对进出境和过境生物安全风险进行处置的职责,为海关开展生物安全领域执法活动和指定口岸制度提供法律依据和根本遵循。针对生物安全高风险对象的检验检测、隔离设施等要求条件较高,从指定口岸进境,便于集中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严格有效控制生物安全风险。

3

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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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授权了海关在境外发生重大安全事件时,可以依法采取的紧急防控措施,以有效维护国家生物安全,防控风险输入。

4

开展主动监测和病原检测

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海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进出境检疫、生物技术环境开展主动监测和病原检测安全监测网络,组织监测站点布局、建设,完善监测信息报告系统,开展主动监测和病原检测,并纳入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



本条规定为海关主动监测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和病原检测,实施风险预警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同时,强化了海关开展监测站点布局、建设的制度保障,有效促进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的平急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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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加强口岸防控能力与国际合作

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加强国境、口岸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联合防控能力建设,建立传染病、动植物疫情防控国际合作网络,尽早发现、控制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本条款规定,强化了对“地方政府主导、运营单位主责、海关部门指导、多部门联动”的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工作机制的法律支持和要求。

6

加强对生物恐怖等监测防范

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可被用于生物恐怖活动、制造生物武器的生物体、生物毒素、设备或者技术进出境、进出口、获取、制造、转移和投放等活动的监测、调查,采取必要的防范和处置措施。



本条款强化了海关等部门对涉及生物恐怖和生物武器的物品、技术、活动的管控职权。对下位法中规定的具体执法管理活动,给予了充分的制度支撑。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了, 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时,出口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包括人及人兽共患病病原体、植物病原体、动物病原体、毒素及其亚单位、遗传物质和基因修饰生物体、生物双用途设备及相关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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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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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进出境的人员、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包装物和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排放等应当符合我国生物安全管理要求。

那么,在进出境过程中,该如何履行《生物安全法》规定的义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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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入境时,个人如有发热、咳嗽等健康不适症状,须如实主动进行健康申报,配合海关做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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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禁止携带、邮寄相关检疫物品进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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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

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类

(一)活动物(犬、猫除外[2])。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甲壳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二)(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

(三)水生动物产品。干制,熟制,发酵后制成的食用酱汁类水生动物产品除外。

(四)动物源性乳及乳制品。包括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奶油、黄油、奶酪、炼乳等乳制品。

(五)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

(六)燕窝。经商业无菌处理的罐头装燕窝除外。

(七)油脂类,皮张,原毛类,蹄(爪)、骨、牙、角类及其制品。经加工处理且无血污、肌肉和脂肪等的蛋壳类、蹄(爪)骨角类、贝壳类、甲壳类等工艺品除外。

(八)动物源性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二、植物及植物产品类

(九)新鲜水果、蔬菜。

(十)鲜切花。

(十一)烟叶。

(十二)种子、种苗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植物产品及材料。

三、其他检疫物类

(十三)菌种、毒种、寄生虫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兽用生物制品,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及其他高风险生物因子。

(十四)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

(十五)土壤及有机栽培介质。

(十六)转基因生物材料。

(十七)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注:1、通过携带或寄递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的限制。

2、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犬、猫等宠物,每人仅限携带或分离托运一只。具体检疫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03

从事涉及生物安全进出口的企业经营者,应当熟悉生物安全相关法律要求,加强生物安全内部合规管理,规范经营、配合监管,履行企业进口货物源头管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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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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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规定,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通过运输、邮寄、携带危险生物因子入境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我国生物安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采取其他措施。







守国门、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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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作为国门卫士,严格履行《生物安全法》 赋予的重要职责和光荣使命,坚决筑牢国家生物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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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石家庄海关法规和综合业务处、 京唐港海关

监制/郑勇

审校/郑惠华

编辑/邢兆洁

作者/郝凯飞 白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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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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