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zoe.wu 于 2023-11-8 15:28 编辑 & W( t2 O# d8 R5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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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4号从2023年10月24开始执行新的进口油品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及有关申报要求。
; E+ a! A1 y, f# N* z) b/ I& j& o 1、以上所列税号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油品,需要同时按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千克)和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升)申报进口数量。第二法定计量单位(升)的计算标准需要参考上面的表格中的计算单位换算标准。如发票、箱单、合同等报关随附单证中列明的数量(升)与计算单位换算标准算出来的不一致,也以换算出来的数量进行申报。 2、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千克)对应数量,如未在发票、箱单、合同等报关单随附单证中列明,应先按照实际密度及体积计算并申报。这就意味着如报关单随附单证中只列明了数量(升),那么需要按照实际密度及体积算出“千克”数量,填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千克),然后再按上述表格中计算单位换算标准算出“升”数量,填报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升) 3、零售包装的成品油,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千克)对应数量要减去包装后剩余的液体部分重量,一般成品油会含有一定数量的水分,申报的时不去除含水量。
1 {7 ^) V" F; B4 a7 b 4、征收的进口环节消费税是按XXX元/升征收,所以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升)是计算消费税的基础,如计算错误申报将无法顺利通过。 5、成品油的归类依据,归错了漏缴税要被处罚。 行政处罚案例节选: 当事人于2017年至2019年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共计12票货物,申报品名均为冷冻机油,申报数量共计170526.1729升,申报商品编号均为2710199900,进口关税税率为6%,消费税税率为1.2元/升。经查,上述进口货物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2710199100,进口关税税率为6%,消费税税率为1.52元/升。( S" ~& Q' @7 s8 L& i
经核定,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4568.4元。: w# K6 L; \* t" _7 s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12次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w& i; f/ G: ?1 z: ]0 O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12次申报不实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7 R4 O; R3 q* @$ o2 `科处罚款人民币49000元。 " {1 t& G1 @/ E1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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