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zoe.wu 于 2023-11-8 15:2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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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Y( ~8 f+ r0 N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4号从2023年10月24开始执行新的进口油品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及有关申报要求。
0 [% Y# U" |7 e) b+ _- \ 1、以上所列税号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油品,需要同时按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千克)和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升)申报进口数量。第二法定计量单位(升)的计算标准需要参考上面的表格中的计算单位换算标准。如发票、箱单、合同等报关随附单证中列明的数量(升)与计算单位换算标准算出来的不一致,也以换算出来的数量进行申报。 2、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千克)对应数量,如未在发票、箱单、合同等报关单随附单证中列明,应先按照实际密度及体积计算并申报。这就意味着如报关单随附单证中只列明了数量(升),那么需要按照实际密度及体积算出“千克”数量,填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千克),然后再按上述表格中计算单位换算标准算出“升”数量,填报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升) 3、零售包装的成品油,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千克)对应数量要减去包装后剩余的液体部分重量,一般成品油会含有一定数量的水分,申报的时不去除含水量。
9 P+ E/ H9 _0 R }3 A 4、征收的进口环节消费税是按XXX元/升征收,所以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升)是计算消费税的基础,如计算错误申报将无法顺利通过。 5、成品油的归类依据,归错了漏缴税要被处罚。 行政处罚案例节选: 当事人于2017年至2019年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共计12票货物,申报品名均为冷冻机油,申报数量共计170526.1729升,申报商品编号均为2710199900,进口关税税率为6%,消费税税率为1.2元/升。经查,上述进口货物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2710199100,进口关税税率为6%,消费税税率为1.52元/升。5 o) B' \' d% Q) \
经核定,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4568.4元。
c. o, a3 Q. Q-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12次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 l- _7 X6 I7 N8 r7 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12次申报不实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3 g( D+ o2 d& w' f6 b5 b& _
科处罚款人民币49000元。 $ M$ S, i; W. S3 o5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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