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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海关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办理通关手续有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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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18 13: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石家庄海关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石家庄海关各通关现场开通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第一时间为相关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用于防控疫情的涉证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证件后补。

二、各通关现场对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进口捐赠物资,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凭受赠人或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货物,后补《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捐赠物资的相关定义和规定,依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附件1)执行。

三、如有相关问题,可联系石家庄海关及各隶属海关救援物资应急通关联系人进行咨询(见附件2)。

特此公告。

附件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

附件2:石家庄海关及各隶属海关救援物资应急通关联系人

石家庄海关

2020年1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102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布《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0〕152号)同时废止。

附件: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23日

附件: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规范对慈善事业捐赠物资的进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事业是指非营利的慈善救助等社会慈善和福利事业,包括以捐赠财产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慈善活动:

(一)扶贫济困,扶助老幼病残等困难群体;

(二)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环境;

(四)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慈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捐赠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受赠人是指: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癌症基金会。

(三)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出具证明有关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赠人条件的文件。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是指:

(一)衣服、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生活必需用品等。

(二)食品类及饮用水(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烟酒等除外)。

(三)医疗类包括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其中,对于医疗药品及医疗器械捐赠进口,按照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其中,教学仪器是指专用于教学的检验、观察、计量、演示用的仪器和器具;一般学习用品是指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和学生专用的文具、教具、体育用品、婴幼儿玩具、标本、模型、切片、各类学习软件、实验室用器皿和试剂、学生校服(含鞋帽)和书包等。

(五)直接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仪器。包括环保系统专用的空气质量与污染源废气监测仪器及治理设备、环境水质与污水监测仪器及治理设备、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仪器、固体废物监测仪器及处置设备、辐射防护与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及设备、生态保护监测仪器及设备、噪声及振动监测仪器和实验室通用分析仪器及设备。

(六)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

本办法所称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不包括国家明令停止减免进口税收的特定商品以及汽车、生产性设备、生产性原材料及半成品等。捐赠物资应为未经使用的物品(其中,食品类及饮用水、医疗药品应在保质期内),在捐赠物资内不得夹带危害环境、公共卫生和社会道德及进行政治渗透等违禁物品。

第七条 国际和外国医疗机构在我国从事慈善和人道医疗救助活动,供免费使用的医疗药品和器械及在治疗过程中使用的消耗性的医用卫生材料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进口捐赠物资,由受赠人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海关按规定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同意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由海关按规定进行监管。

第九条 进口的捐赠物资按国家规定属于配额、特定登记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的,受赠人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配额、登记证明和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证验放。

第十条 经审核同意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章有关条款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如有违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关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十三条海关总署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0〕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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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海关及各隶属海关救援物资应急通关联系人

序号

海关名称

联系人及电话

1

石家庄海关法综处

李  越

15350536875

2

石家庄海关关税处

李玉峰

17733881385

3

石家庄海关监管处

褚  栋

18632166836

4

鹿泉海关

李  东

18632166723

5

秦皇岛关

邢映川

13333308733

6

唐山海关

唐桂台

13333250877

7

廊坊海关

朱俊涛

13932615866

8

保定海关

程红凯

18632266136

9

邯郸海关

张丽粉

13315082261

10

沧州海关

王增良

15613777872

11

石机场关

张会现

18632166987

12

张家口关

刘国伟

18931339551

13

曹妃甸关

苏  峰

18031532825

14

邢台海关

张孟校

18003196031

15

衡水海关

李  哲

18630588096

16

承德海关

陈  述

13363141523

17

正定海关

刘昆璟

18632166959

18

京唐港关

周  东

13333250880

19

雄安海关

张全宝

17603128836

20

黄骅港关

刘建新

13383377977

21

北戴河关

陈  龙

13333308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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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石家庄海关法规和综合业务处

监制/董秉坤

审校/郑惠华  邢兆洁

编辑/李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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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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