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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知识】一文读懂五种估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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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7 15:3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全面履行《WTO估价协定》。20年来,中国海关努力适应新规则、掌握新规则,逐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海关估价管理体系,为维护国家税收收入,推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做出积极贡献。下面就聊聊以《WTO估价协定》衍生出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为核心的估价体系在海关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具体实践,介绍一下除成交价格法之外的五种常用估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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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方法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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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海关无法确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或成交价格不存在时,按《审价办法》第六条规定,海关应按照顺序依次采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倒扣价格法、计算价格法和合理方法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注意】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倒扣价格法和计算价格法的适用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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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及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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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及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是指海关以与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及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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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审价办法》第五十一条,所谓“相同货物”,是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在物理性质、质量和信誉等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但是表面的微小差异允许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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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类似货物”,是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是却具有相似的特征,相似的组成材料,相同的功能,并且在商业中可以互换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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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一辆黑色的A型越野电动自行车和一辆蓝色的A型越野电动自行车都是由同一德国厂商生产的,除了在颜色上有细微的差别外,它们在物理性质、质量和信誉方面都完全相同,所以,这两辆电动车属于相同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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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从两个不同的制造商那里进口同一系列尺寸的汽车轮胎。两者所生产的汽车轮胎达到同一标准和同一质量水平,享有同等信誉,但使用不同的商标。由于汽车轮胎带有不同的商标,它们不是在所有方面均相同,故不是相同货物。尽管汽车轮胎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它们具有类似性质和类似组成材料,能起到相同的效用,并且达到相同生产标准和质量水平,在商业上可以互换,所以,可以将它们视为类似货物。



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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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与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

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九、二十条,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的时间要素是要求相同或类似的货物必须和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我国境内销售。

“同时或大约同时”,在《审价办法》附则中规定为海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前后45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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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为同一生产国的同一生产商生产

如果没有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则可以使用同一生产国或地区其他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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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同商业水平和大致相同的数量

根据《审价办法》第二十一条,按照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时,应当使用与该货物具有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一致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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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最低的价格

根据《审价办法》第二十二条,当在同一次序中有多个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同时符合海关估价要求,并可作为估价依据选择时,海关应当选择其中最低的一个对进口货物进行估价。

【进口知识】一文读懂五种估价方法w12.jpg



倒扣价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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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扣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后,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倒扣价格法的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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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进口时的状态销售

倒扣价格方法的第一个核心要素是必须以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进口时的状态销售。如果没有按进口时的状态销售的价格,可以使用经过加工后在境内销售的价格作为倒扣的基础,但是应当同时扣除加工后的增值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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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要素

如上所述,转售价格应该是在被估货物进口时或者大约同时转售给境内无特殊关系方的价格。至于什么是进口的同时或大约同时,根据《审价办法》附则的规定,是指海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前后45天内。如果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没有在海关接受进口货物申报之日前后45天内在境内销售,可以将在境内销售的时间延长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前后90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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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的货物销售总量最大

第三个核心要素是合计的货物销售总量最大,即使用倒扣价格的基础必须使用被估的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以最大销售总量售予境内无特殊关系方的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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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国内某一篮球进口商,在货物进口后按不同价格分4批销售了170个,其中:按100元的价格销售了55个,按90元的价格销售了20个,按110元的价格销售了50个,按90元的价格销售了45个。

注意,应把以同一价格销售的所有货物数量相加,找出其中数量最大的一种的单价。因此,90元的价格共销售了65个,就是最大销售总量,所以,该进口篮球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价是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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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价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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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价格主要是以发生在生产国的生产成本为基础的价格。在按照生产进口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来确定有关价值或者费用时,应当使用与生产国或地区公认的会计原则相一致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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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审价办法》第二十五条,计算价格法中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以下列各项总和为基础审查确定的:

1.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

“料件成本”是指生产被估货物的原材料成本,包括原材料的采购价值,以及原材料投入实际生产之前发生的各类费用;“加工费用”是指将原材料加工为制成品过程中发生的生产费用,包括人工成本、装配费用及有关间接成本。

2.向我国境内出口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

在确定这项价格因素时,应把利润及一般费用视为一个整体。并且,利润及一般费用必须是同级同类货物出口到境内销售所发生的正常利润及一般费用,这是确定该项因素时应遵循的一项原则。

3.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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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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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合理方法,实际上不是一个具体的估价方法,而是规定了使用方法的范围和原则。运用合理方法,必须符合公平、统一、客观的估价原则,必须以境内可以获得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合理方法首先应当依次使用《审价办法》规定的各种估价方法,但采用这些方法应有合理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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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在使用倒扣价格法时有一个时间要素,即必须是在被估货物进口时或大约同时转售给国内无特殊关系方的价格。按《审价办法》的规定,“大约同时”指海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前后45天内。按照倒扣价格法,如果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货物没有在海关接受进口货物申报之日前后45天内在境内销售,可以将在境内销售的时间延长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前后90天内。那么,按照合理方法,被估货物进口后90天内的限制就可以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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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审价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除需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履行审价程序外,还需要根据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特殊关系证明、价格构成说明、转售发票、收付汇凭证等原始资料综合研判,但运用的估价方法不外乎如上种种,希望本文对各位有所裨益,在价格合规申报和配合海关审价时更能得心应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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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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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进出口代理服务咨询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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