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损毁,并且未经使用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要求进口货物的出口商或者制造商向原签证机构书面申请在原证书正本有效期内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该副本应当注明“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dated ”[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_____日期_____)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向海关提交后,原产地证书正本失效。 原产地证书正本已经使用的,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无效。 第二十三条 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或者其他原产地证明文件不得涂改或者叠印。任何更正必须先将错误信息划去,然后做必要的增补,更正内容应当由更正人员加以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