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报送表
填表时间:20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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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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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关缉违字〔2021〕0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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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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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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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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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5东兴市鼎丰物流有限公司报检不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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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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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东兴市鼎丰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81MA5L773H0D
法定代表人姓名:陈成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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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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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4日,东兴市鼎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丰公司)主动向东兴海关综合业务科递交情况说明,说明其在2021年7月5日受义乌市旺亚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向东兴海关申报进口一批“鲜榴莲”,报关单号为:720720211071109053,该批货物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号:PA0021013945,货值为601920元人民币。由于该公司员工工作疏忽,在系统申报时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号错误录入成“PA0021009683”,对应的申请单位为“重庆耀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应的商品名称为“鲜山竹”,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号、申请单位及商品名称均与实际不符,涉嫌报检不实。该公司报检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影响进境动植物检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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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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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东兴市鼎丰物流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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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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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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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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