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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未经检验怎么罚?兼谈燃气企业如何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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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7 13:4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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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油气事业部 严微

2021年1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供气供暖相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燃气企业能够加强相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2021年12月,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对燃气管道进行普查建档,落实燃气管道的检验检测工作。该两份文件发布的背景是2021年全国发生了多起重大的燃气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燃气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1. 未做好燃气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后果严重

安全问题应当是燃气行业的底线,也是生命线,燃气企业对于特种设备的管理,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此前政府对燃气企业燃气管道的监管力度并不是特别大,不少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到市场监管局对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监督管理职责不力的问题,燃气企业也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燃气管道应检未检、超期未检、未做好自行定期检查等情况还是普遍存在。

一方面,如果发生燃气爆炸事故,未做好燃气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是很多燃气爆炸事故追责的主要违法行为之一。比如,《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艳湖社区集贸市场“6·13”重大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到,“燃气企业燃气管道安全检测维护不到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规定,未对包括事故管道在内的中压管道开展定期检查。未依法开展每年一次的年度检查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检验检测。”

另一方面,即使未发生安全事故,燃气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如果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规定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也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2. 如何做好燃气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对于燃气企业,如何做好燃气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是需要立即提上日程的工作。

一是燃气企业要做好自查工作,落实安全责任,重点自查以下内容:

①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并有效实施;

②安全技术档案是否齐全;

③定期检验是否在有效期内;

④定期自行检查、年度检查记录是否齐全并保存完整;

⑤已发现的安全隐患是否完成整改。

二是燃气企业也要对《特种设备安全法》中规定的相关义务有一定的理解,做好一定的法律风险预判工作。《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章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各项义务,总体而言规定的比较清晰,如果有疑问,欢迎留言探讨。

实务中,燃气企业咨询比较多的主要是关于特种设备有关违法行为怎么处罚的问题,最具争议的是《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3条第(四)项和第84条第(一)项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问题。

3. 燃气企业实务中的一些疑问

(1)案例分享

可以先看一个2021年某家燃气公司因燃气管道未做好特种设备相关检验公司被处罚的案例。

2021年3月11日,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西海燃气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西海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西海公司正在使用公用管道(燃气管道)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已过有效期,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2条、第40条规定,当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西海公司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61条规定,2021年3月12日对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2021年3月16日对西海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确定西海公司使用未检验特种设备的事实。

经调查,西海公司在某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的公用管道中超期未检的有26838米,未经检验已竣工使用的有20279米。

最终,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4条第(一)项规定对西海公司作出处罚:一是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燃气管道;二是罚款 300000元,上缴国库。

这是一起涉及到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典型案例,此案例中,西海公司违法行为存在多个违法行为,最主要是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最终执法机关是以《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4条第(一)项30万元顶格处罚。

(2)燃气管道投入使用后与检验相关的主要环节

其实,案例中的这家燃气公司在多个阶段,可以弥补其未检验的违法行为。对于已经投入使用的燃气管道进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问题,涉及多个阶段:

图示: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多个阶段

①首次投入使用

在燃气管道首次投入使用前30日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燃气企业应当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并将登记标志置于燃气管道的显著位置。如果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或者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3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前述案例中“未经检验已竣工使用的燃气管道有20279米”隐含了未经使用登记即使用,西海公司在该环节即已构成违法。

②日常使用期间

在日常使用的期间,燃气企业需要做好定期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9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定期自行检查不同于定期检验,是特种设备使用人的内部检查行为,贯穿于整个特种设备使用有效期内,主要侧重于对于特种设备日常的管理,包括日检、周检、月检和年检,检查记录应当有检查人员的签字。其违法后果主要是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3条,首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看出,定期自行检查的处罚,执法机关是给了宽限期的,按照责令整改通知的时间进行定期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一般可以免于后续的罚款。

③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0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这就是燃气企业的报检义务,如果特种设备检验有效期为12月31日,则合规的报检义务履行时间为12月1日前,也就是履行报检义务的最后期限为11月30日。在此之前进行报检属于按时报检,检验机构有义务受理并按时检验。

④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至届满之日

自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至届满之日,在此期间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再具有法定接受报检的义务,可以根据其工作安排,如果认为能够按时完成检验,则接受申请,此时不会触发行政处罚;如果检验机构根据工作安排认为无法按时完成检验,可以不受理申请,此时燃气企业仍属于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检验机构应当向市场监管局报告,市场监管局接受报告后,向使用单位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使用单位履行报检义务,如果逾期未改,则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3条第(四)项进行处罚,如果在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后及时报检,则不需要处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燃气管道的定期检验周期已经发生改变,从作出合格检验报告之日起,重新确认检验有效期。

另外,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0条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在有效期届满至新的检验合格报告出具之日期间,如果燃气管道未停止使用,则会触发《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4条第1项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政处罚。

⑤有效期届满之后

燃气管道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之后,因燃气企业的不同行为,触发不同的行政处罚。燃气企业如果超期报检,但是未使用燃气管道,则属于《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3条规制的行为,但是如果燃气企业仍使用管道,则会触发《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4条第(一)项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政处罚。前述案例中,“超期未检的燃气管道有26838米”属于典型的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

另外,不论是超期检验,还是正常检验,都可能存在检验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可能性,如果检验不合格,则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0条第3款规定,也是不得使用,如果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燃气管道,法律责任也是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4条第1项。

从前文按照时间轴的分类,可以看出根据不同的阶段,燃气企业使用燃气管道,主要有几个阶段,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使用中做好定期自行检查并记录,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做好报检工作,如果检验合格期届满仍未完成检验则应当停止使用燃气管道。

(3)为何适用第84条第(一)项处罚?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根据第8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4条第(一)项与第83条第(四)项的法律适用一直存在争议,两条款的相同之处在于相关的特种设备均超过了检验合格有效期,未定期检验。

不同之处在于:

一是两者所对应的违法行为法律条款不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结合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第84条第(一)项对应的违法行为法律条款为《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0条第3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而第83条第(四)项对应的是《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0条第1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二是两者的违法行为状态不同。第84条第(一)项指的是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已超过了检验合格有效期,未经定期检验,且仍在继续使用,而第83条第(四)项指的是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未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要求,但没有使用。前述案例中,燃气公司已经使用了未经检验的燃气管道,则应当适用第84条第(一)项对应的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燃气企业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之日,相关燃气管道还未经过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燃气企业及时停用了相关燃气管道,则按照第83条第(四)项处罚;如果燃气企业继续使用该等燃气管道,这时,对于执法机关,只要证明了该等燃气管道确实是在使用状态,则适用第84条第(一)项处罚。这也可以看出立法和执法的态度,对于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使用状态比停用状态,要严重的多。

燃气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从《关于加强供气供暖相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也可以看出,未来政府主管部门对于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将加大监督力度,燃气企业也应当对此重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做好特种设备的合规运营。

参考文献:

[1]倪剑锋.对定期检验“两行为”的探讨——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3、84条相关处罚适用的界定[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6,(6):60-61.

[2]胡苗火.如何理解“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5,(4):24-25.

[3]黄瑞发.未经定期检验没有使用的特种设备该处罚吗[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7,(5):30-31.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转载自天然气与法律,所发内容不代表本平台立场。全国能源信息平台联系电话:010-65367702,邮箱:hz@people-energy.com.cn,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人民日报社
发表于 2022-2-7 13:43:08 | 显示全部楼层
能不能把天燃气研制成不会爆炸的气体,再让人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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