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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解读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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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6 11:5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企业管理】解读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1.jpg



政策解读
Policy Interpret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

[img=100%,186]https://p6.toutiaoimg.com/large/tos-cn-i-tjoges91tu/SplVYnE6uiQPrj[/img]
前言
2021年11月19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53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版《备案管理规定》),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修订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自2014年2月实施以来,对规范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以来,国务院陆续发布 “证照分离”改革多项措施,对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出了更高要求。
近年来,海关总署出台多项如全国通关一体化、取消报关人员资质、机构整合、报关报检资质合并等报关单位备案管理便利化措施。2021年4月,国务院取消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这一行政许可事项,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了相应修订,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已由“注册登记管理”改为“备案管理”,有必要对《注册登记管理规定》进行修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要求,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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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修订内容


新版《备案管理规定》共16条



修订规定名称,对报关单位全面实施备案管理。
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订之后,将报关企业由“注册登记”改为“备案”,因此新版《备案管理规定》将原海关总署令第2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对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简化报关单位备案管理,体现“放管服”改革成果。
?明确了报关单位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办理报关业务。

?取消了对报关人员的备案要求。
?取消了双重身份企业的经济区域限制,报关单位在全国范围内可同时具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双重身份。
?明确除临时备案单位有效期1年外,报关单位备案均为长期有效。






优化报关单位备案办理流程,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明确企业申请备案只需提交《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不再需要企业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报关企业备案法定办结时限由取消行政许可前的20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从没有法定办结时限要求缩减至3个工作日以内。






明晰关企双方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报关单位在办理备案、变更和注销时,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且承担法律责任。

?海关可以对报关单位备案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地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报关单位报送有关材料。报关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明确了罚则情形,采取“先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的规定。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海关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的;
?向海关提交的备案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拒不配合海关监督和实地检查的。






转载请注明来源“12360海关热线”

注: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单位:上海海关、南京海关

审核单位:企业管理和稽查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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