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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问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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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1 21: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

实施问答

实施问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1.jpg

近日,海关总署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公布、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5年2月15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1号公布、2016年10月1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修改、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题

报关单位和报关企业有何区别?

答:报关单位是指按照《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在海关备案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手续,报关企业可以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办理代理报关手续。

第二题

申请报关单位备案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申请备案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备案的,还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第三题

备案条件中说的另有规定,都有哪些情形呢?

答:根据相关法规规章,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的行政区(市、县)内企业,不必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第四题

公司因业务需要在某地设立了分公司,分公司也可以申请报关单位备案吗?

答: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已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其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也可以申请报关单位备案。

第五题

是否可以同时取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备案?

答:《备案管理规定》取消了对报关单位“双重身份”的限制,也就是在全国范围内,允许申请人备案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两种类型。

第六题

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是否需要申请报关单位备案?

答:下列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备案:

一、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二、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三、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组织机构;

四、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或者对外实施捐赠、国际援助的单位;

五、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第七题

报关人员是否需要备案?

答:海关对报关人员不再备案。

第八题

如因迁址等原因造成所在地海关发生变更,报关单位应向变更前还是变更后的海关申请变更?

答:报关单位因迁址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所在地海关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变更后的海关申请变更。

第九题

报关单位哪些情况应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答:一、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终止的;

二、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或者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失效的;

四、临时备案单位丧失主体资格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报关单位备案注销前,应当办结海关有关手续。

另外,报关单位已在海关备案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当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题

海关是否会对报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答:海关可以对报关单位备案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地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报关单位报送有关材料。报关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一题

报关单位备案有效期是多长?

答:报关单位备案长期有效。临时备案有效期为1年,届满后可以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二题

报关单位通过什么途径获取备案信息?

答:海关审核通过报关单位备案后,备案信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布。报关单位也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线打印备案证明。

供稿单位:上海海关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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