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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不起诉案例汇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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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 19: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州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不起诉案例汇总分析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不起诉案例汇总分析-1.jpg

笔者在12309中国检察网进行搜索,搜集到广州共计有13起与骗取出口退税罪有关的不起诉案例。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相对不起诉案例有2起;另外11起不起诉决定书中,有7起公安局以骗取出口退税罪、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4起公安局以骗取出口退税罪、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非法经营罪移送审查起诉,其中,3起案例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8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认定行为人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以下是广州骗取出口退税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例,仅供参考。


一、相对不起诉
1.1.案例一:陈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1.2.案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云检刑不诉〔2021〕676号)
1.3.简要案情:陈某某多次以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骗得人民币299124.43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已退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林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2.2.案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云检刑不诉〔2021〕599号)
2.3.简要案情:林某某在担任广州市A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期间,通过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伪造销售合同、装箱单、提货单的形式假报出口,骗取退税款合计人民币219496.21元。2016年1月,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以上述方式再次假报出口,骗取退税款合计人民币215333.12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自首并已补缴全部退税款,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二、证据不足不起诉
1.1.案例一:董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1.2.案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检公二刑不诉〔2020〕2号)
1.3.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依旧认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董某某芳实施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唐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2.2.案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检公二刑不诉〔2020〕3号)
2.3.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依旧认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唐某某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汤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3.2.案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检公二刑不诉〔2020〕1号)
3.3.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依旧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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