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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留抵退税办理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 2021-09-06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精准聚焦纳税人的实际需求,现编制增值税留抵退税办理注意事项,请在填报过程中予以参考。
??一、留抵退税进项税额构成比例注意事项
??在计算留抵退税进项税额构成比例时,需重点关注:
??1.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虽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但不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应予剔除,不参加计算。
??2.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3%征收率增值税税专用发票,虽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9%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栏次,但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算进项构成比例。
??3.计算的进项构成比例精确到小数点后六位。
??二、准确判断增值税留抵退税、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信用等级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时,根据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三、留抵退税纳税人兼营免税、简易计税项目未准确划分进项税额
??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同时兼有免税和简易计税项目的,可能存在混抵进项税额的情况,进而导致退还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款。
??相关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九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四、留抵退税填报时注意事项
??1.准确理解一般行业纳税人“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退税条件;
??2.注意区分2019年一般行业、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退税和疫情防控增量留抵退税的区别:
??一般行业(2019年39号公告):与2019年3月底相比,连续6个月,AB级,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可退税额=增量留抵*进项构成比例*60%,范围无限制。
??先进制造业(2019年84号公告):与2019年3月底相比,AB级,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可退税额=增量留抵*进项构成比例*100%,范围仅限4个先进制造业行业。
??3.纳税人享受上述第2条“一般行业”、“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退税,则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五、留抵退税其他注意事项
??1.纳税人有稽查未结案件,需要结案后填报退税表;
??2.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前存在本期已申报免抵退税应税额为空事项,需要在电子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申报表,无业务的零申报。
??3.纳税人应据实填写《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表》。
??4.纳税人应提供与纳税人名称完全一致的银行账户,确保账户状态正常,开户行及账号信息准确无误。
??5.纳税人提交退税申请后,应确保在收到应退税款之前无任何税种的欠缴。
附件:
附件1:青岛市电子税务局增值税留抵退税操作手册.doc【点阅读原文下载】
深化增值税改革——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9-06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1.与2018年相比,这次留抵退税还区分行业吗?是否所有行业都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这次留抵退税,是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2.什么是增量留抵?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3.为什么只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一方面是基于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考虑,另一方面是基于财政可承受能力的考虑,若一次性将存量和增量的留抵税额全部退税,财政短期内不可承受。因而这次只对增量部分实施留抵退税,存量部分视情况逐步消化。
??4.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如何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5.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是什么?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一共有五个条件。一是从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6.为什么要设定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退税条件?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这主要是基于退税效率和成本效益的考虑,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说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常态化存在留抵税额,单靠自身生产经营难以在短期内消化,因而有必要给予退税;不低于50万元,是给退税数额设置的门槛,低于这个标准给予退税,会影响行政效率,也会增加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7.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退税要求的条件之一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纳税人不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
??8.为什么要限定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留抵退税按照刑法标准做了规范。
??9.退税计算方面,进项构成比例是什么意思?应该如何计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进项构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计算时,需要将上述发票汇总后计算所占的比重。
??10.退税流程方面,为什么必须要在申报期内提出申请?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留抵税额是个时点数,会随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一期的申报情况发生变化,因而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必须在申报期完成,以免对退税数额计算和后续核算产生影响。
??11.申请留抵退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同时发生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应如何申请退税?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留抵退税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也就是说要按照“先免抵退税,后留抵退税”的原则进行判断;同时,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1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如何进行核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并在申报表和会计核算中予以反映。
??1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若当期又产生新的留抵,是否可以继续申请退税?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又产生新的留抵,要重新按照退税资格条件进行判断。特别要注意的是,“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条件中“连续六个月”是不可重复计算的,即此前已申请退税“连续六个月”的计算期间,不能再次计算,也就是纳税人一个会计年度中,申请留抵退税最多两次。
??14.加计抵减额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加计抵减政策属于税收优惠,按照纳税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用于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但加计抵减额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从加计抵减额的形成机制来看,加计抵减不会形成留抵税额,因而也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15.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中,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何计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也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即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16.D公司2018年自建的厂房,尚有40%待抵扣进项税额,2019年4月1日以后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抵扣。这部分进项税额是否可以作为增量留抵税额,在满足条件以后申请留抵退税?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9年4月1日以后一次性转入的待抵扣部分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在当期形成留抵税额的,可用于计算增量留抵税额。D公司如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7.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18.如果即征即退企业(例如融资租赁企业)放弃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是否可以享受留抵退税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因此,选择放弃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并自2019年4月1日起不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留抵退税政策。
??19.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以哪个时间的信用等级确定纳税人是否符合条件?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当期的纳税等级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如果在申请时符合规定条件,后来等级被调整为C、D级,税务机关不追缴已退税款。但纳税人以后再次申请留抵退税时,如果信用等级为C、D级,则不能再次享受该政策。
??20.纳税人未实际取得即征即退税是否属于“未享受即征即退”,能否退还留抵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纳税人如在2019年3月31日前申请即征即退且符合政策规定,在4月1日后收到退税款,属于“未享受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后申请并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则不属于“未享受即征即退”。
??21.计算留抵退税时,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纳税人前期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40%部分)于当期转入后,在纳税人申请退还留抵税额时是否构成上述“进项构成比例”计算中分子、分母的一部分?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39号)相关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对于纳税人前期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在4月1日后可以一次性转入,在转入当期,这部分进项税额视同取得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参与“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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