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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你问我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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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3 21:5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处罚】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你问我答!-1.jpg


[img=100%,150]https://p6.toutiaoimg.com/large/pgc-image/SNINuA0AUe78zr[/img]
2021年7月15日,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海关全面落实《行政处罚法》最新精神和要求,对《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修订,并与《行政处罚法》同日施行。

行政处罚是海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施行的重要手段。接下来,我们将带着大家关心的问题,一起了解修订后的《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什么是行政处罚



[img=100%,320]https://p26.toutiaoimg.com/large/pgc-image/SJzkM3HCvdhjSD[/img]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包括以下6种:

  • 警告、通报批评;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 行政拘留;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程序规定Q&A


01.企业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案件手续,需要提供什么?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代理权的起止日期、委托日期和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变更委托内容或者提前解除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海关。

02.企业一体化申报,查验和申报不在同一个海关,由哪个海关负责管辖?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两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立案的海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海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海关指定管辖。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03.海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前,会告知企业吗?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海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海关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在履行告知义务时,海关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告知单,送达当事人。


04.企业可以进行申辩吗?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正当理由外,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告知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当场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且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海关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应当有书面记载,并且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05.企业违法后,什么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办理程序?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海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三条: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是事实清楚,当事人书面申请、自愿认错认罚且有其他证据佐证的行政处罚案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审核、审批等环节,快速办理案件:(一)适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
(二)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为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三)适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的;
(四)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的;
(五)旅检渠道查获走私货物、物品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
(六)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下或者物品价值在十万元以下,但是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案件货物申报价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除外;
(七)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处警告、最高罚款三万元以下的;
(八)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后
小关提醒大家
熟悉法律规定
是为了行为更规范
切记:
道路千万条

守法第一条



转载请注明来源“12360海关热线”
注: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单位:黄埔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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