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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略一周答疑」出口退税的税务处理10问10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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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3 17:0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题 1

报关单上的货物出口,如果只有部分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出口货物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吗?有依据吗?
铂略答

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出口退税。连普通发票也未取得,不得进行免税申报,应视同内销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免税申报手续时,应将以下凭证按《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1. 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法提供出口退税联的,可提供其他联次代替);


2. 出口发票;


3.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 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5. 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暂不提供上述第2、4项凭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的规定:“八、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出口企业申报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应提供上述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未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的出口货物不得适用免税政策,应视同内销征税。
问题 2

我司是生产企业,之前出口到境外客户一批自产货物(例如100件),境外客户收货后出现质量问题10件,我司重新发货给境外客户10件,我司收取境外客户100件货款。请教一下,如果有质量问题的10件不再退运至我司留在境外客户处,出口退税上如何处理?这些有质量问题的10件是否需要视同内销缴纳销项税?如果有质量问题的10件退回我司,出口退税如何处理?
铂略答

如果有质量问题的10件货物不退运,那么之后出口的10件货物,由于不能收汇,所以不可以退税,需要按免税或视同内销征税处理。之前已出口的100件货物,可以正常办理出口退税。如果有质量问题的10件货物,要办理退运,建议以换货的形式来办理,就是说有问题的货物退回来时,用“其他”这个贸易方式办理退运,然后再将没有问题的货物按照“无代价抵偿”的贸易方式出口给客户,这样之前已出口的100件货物出口退税不受影响,之后无代价抵偿出口的货物不退税,也不需要办理内销征税。
问题 3

外贸企业第一次办理出口退税,从提交申请到退税完成需要多长时间?外贸企业第一次办理出口退税税务后台流转资料需要2-3个月吗?是否有出口退税新企业和老企业退税时间不一致的文件?
铂略答

外贸企业第一次办理出口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往往基于审慎的态度,会对外贸企业的该笔出口退税业务开展函调, 这个过程往往需要2到3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在此之后,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审批效率就会提高。
问题 4

同时存在内销和出口商品业务的企业,进项税是否在内销和出口业务中分配,然后内销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出口业务按“免抵退”核算出口退税?
铂略答

同时存在内销业务和出口业务的生产型企业,进项税额是不需要在内销业务和出口业务中进行分配的,内销业务所产生的应纳税额自动和外销业务所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抵顶,在抵顶完成后,如果还存在留底税额的情况下,才会形成出口退税。
问题 5

我司是生产企业,请问如果经营范围增加“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这样是否出口外购零配件可申请出口退税?对于生产企业能否申报出口退税是取决于是否自产还是经营范围?
铂略答

根据财税2012年39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产品,如想申请出口退税,需要符合附件四的相关规定要求,而这些规定和要求与企业的经营范围没有关系。所以对于生产企业能否申报出口退税是取决于是否自产或者是否视同自产,而不是经营范围。
问题 6

关于跨境平台(如亚马逊)零售业务,通过平台收款(先到P卡,提到银行账户时已自动结成人民币金额),零售客户基本是国外c端个人,货物有的发快递,有的是提前发到亚马逊仓。这种情况怎么操作能申请退税?
铂略答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
问题 7

我单位前期发生了出口业务,我在本月增值税申报时,申报了这笔出口业务对应的销售额,同时当月报税完成后我申请了留抵退税,结果留抵退税未成功,后经咨询需要做出口退税正常申报或者零申报之后才能申请留抵退税,这是什么原因?
铂略答

生产型企业在出口之后,应该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向税务机关报出口退税,税务机关收到退税申请后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出口退税款才能退返给企业。另外,生产企业申报出口退税需要结合企业当期留抵税额,在有留底税额的前提下,才可形成退税。
问题 8

我司委外加工的产品出口可以申报免抵退吗?一种情况是部分工序我司加工,部分工序委外加工;另一种情况是所有工序委外加工,材料由我司采购,然后委外加工成产成品,再出口,请问这两种情况可以申报免抵退吗?
铂略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司所述的情况如满足上述条件,无论工序如何分配,均可以适用免抵退。
问题 9

申报出口退税自检出现:首次申报跨大类商品退税,且未申报视同自产,请问出现这种情况出口退税不能退税?增值税纳税申报这一项要进行增值税免税申报,同时对应的进项税额要转出?
铂略答

出口跨大类只是税局对退税企业的疑点核查,如产品是你公司自行生产或符合以下视同自产的定义的话,解释后仍可正常办理出口退税。但如果上述都不符合,则只能按照免税出口,对应的进项转出。一是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外商的;二是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用于维修与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或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三是已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生产的;四是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的(委托方执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双方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
问题 10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为什么照常征收增值税?书上不是出口企业销售到列举的几个特殊区域视同出口吗?
铂略答

财税〔2012〕39号文规定,销售到列举特殊区域视同出口,同时明确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下称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贷款机构和中标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2。


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海洋工程结构物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见附件3。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除本通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


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
声明:
本文档中所含数据乃一般性信息而非全面的说明。在做出任何可能影响自身的财务或业务决策或采取相关行动前,请咨询您的铂略专属咨询顾问或其他服务供应商。
来源:铂略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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