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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综合保税区政策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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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3 18: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关特殊监管区】综合保税区政策大全-1.jpg

【海关特殊监管区】综合保税区政策大全-2.jpg
综合保税区是开放型经济的重要平台,对发展对外贸易、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规定,综合保税区可以开展国际转口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等业务。今天,小编来给大家盘点一下综合保税区的政策。

01 综合保税区基本政策

税收政策

1基建物资及设备进口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入区企业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等,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境内(指境内区外,下同)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出口退税。

3区内货物进入境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报验状态征税(经海关批准或授权的除外)。

4区内企业生产、加工并销往区外的保税货物,企业可以选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者按实际报验状态缴纳进口关税。

5区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可以享受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6区内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7区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除外)从区外购进并用于生产耗用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视同出口货物实行退税。

8经批准或授权,赋予区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等政策。

贸易管制政策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剔除。

保税监管政策

1区内保税存储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2进口货物入区保税。

3区内企业之间保税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4具有整车进口口岸的地级市行政区划内(含直辖市)的综合保税区可以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存储、展示等业务。

外汇政策

进出区(境内区外)货物可用外币或人民币结算。

02 综合保税区便利化措施

1.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可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

2.区内实施企业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并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

3.区内新设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经评定符合有关标准的,直接赋予最高信用等级。

4.除禁止进境的外,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且在区内用于研发的货物、物品,免于提交许可证件,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

5.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

6.区内实行数据自动比对、卡口自动核放,保税货物点对点直接流转。

7.区内企业进口的医疗器械用于研发、展示的,可不办理相关注册或备案手续。

8.文物自境外入区实施入区登记审核。艺术品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免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批准文件。

9.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已获批的人用疫苗或体外诊断试剂,可在具备必要监管查验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内查验。境外入区的食品,如需检测的,在抽样后即放行,对境外入区动植物产品的检验项目,实行“先入区、后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后续处置。

10.对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不具备实际入区条件的,可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11.经海关核准,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实行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对申报清单数据进行归并后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集中申报适用报关单集中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12.满足海关监管条件的前提下,允许非保税货物以非报关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与保税货物集拼、分拨后,实际离境出口或出区返回境内。

03 国务院21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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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赋予综合保税区新的政策动能:

1.拓展两个市场。此前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企业无法纳入国内增值税链条进行抵扣,进而割裂了区内企业与国内市场的联系。《意见》提出积极稳妥地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解决了长期困扰综合保税区连接国内市场的痛点问题,便于企业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拓展国际国内两个市场。

2.提前适用政策。按现行规定,综合保税区验收合格后才可享受相关税收政策。《意见》提出将享受政策的时间节点提前至综合保税区获批之日,提早释放政策红利,有利于企业早入区,早投产,早见效。

3.释放企业产能。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业务须满足有关条件且报批,《意见》允许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取消审批,释放企业产能,提高效益,助力区内企业更好地统筹两个市场。

4.促进内销便利。将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剔除,解决了内销比例高、批次多的区内IT类等企业申领相关许可证件繁杂的问题。

5.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对区内企业开展分送集报、外发加工等业务,一次性赋予企业相关业务资质,海关实施顺势监管。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由企业自主备案、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便于企业更好地自律管理,自主经营。

6.促进研发创新。区内进口用于研发的货物、物品,免于提交许可证件,解决了长期以来研发业务进口货物、物品无法申领许可证,或申领耗时长、手续繁琐的问题;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一方面给海关核销提供了政策依据,另一方面切实解决了研发企业核销难的问题。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研发业务。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研发业务,不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实施监管。

7.建设创新高地。支持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创新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发展,目的在于充分发挥综合保税区创新平台和保税监管制度优势,推进各类平台功能叠加、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凝聚改革合力,提升创新竞争力。

8.优化信用管理。对区内新设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经评定符合有关标准的,直接赋予最高信用等级,体现政策倾斜,引导更多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向区内聚集,便于形成规模效应。

9.支持医疗设备研发。按现行规定,区内企业进口医疗器械需要办理注册或备案手续。《意见》提出在境外入区环节取消相关手续,待上述设备进入国内销售、使用时再按规定办理,有利于加速国际先进医疗设备技术的吸收和利用,带动健康产业创新发展。

10.简化进出区管理。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免于办理报关手续,便捷进出区,海关实施后续监管。

11.便利货物流转。通过利用统一的信息化系统平台,对保税货物间的流转,由企业自行发送转入转出信息,系统自动对数据进行逻辑比对,卡口自动核放,企业自行运输,降低企业运行成本,提升海关监管效能。

12.试行汽车保税存储。突破现行的进口汽车“落地征税”政策,允许在汽车整车进口口岸的综合保税区内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存储、展示等业务。一方面有利于降低汽车进口企业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也是落实进一步扩大进口、拉动内需的具体举措。

13.促进文物回流。利用综合保税区的政策优势,优化文物及文化艺术品从境外入区监管模式,简化文化艺术品备案程序,实施文物进出境登记审核,便利文物及文化艺术品保税存储、展示,进一步促进国内外文化交流,吸引境外文物和文化艺术品回流。

14.开展检测维修。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检测和全球维修业务。支持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在区内开展进出口检验认证服务。有利于区内产业向生产性服务业拓展,延长制造企业产业链,提升企业竞争力。

15.支持再制造业。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航空航天、工程机械、数控机床等再制造业务,有助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

16.创新监管模式。这是海关总署深化关检业务融合推出的一项重要的通关便利化措施,简单来讲就是针对境外入区的生物制品、食品、动植物产品的检疫和检验项目实施分步处置,实行“先入区,后检测”,提高通关效率。

17.发展租赁业态。对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跨关区进出口的大型设备,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解决飞机等大型融资租赁设备实际入区难的问题,更好地促进融资租赁等新型业态的发展。

18.促进跨境电商发展。逐步实现综合保税区全面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促进跨境电商企业根据物流实际合理区域布局,更大范围享受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政策,更好地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

19.支持服务外包。《意见》体现国家鼓励区内企业在服务外包业务方面大胆探索、创新发展,促进区内跨境服务贸易发展。

20.支持期货交割。在铜、铝、原油期货保税交割已取得较好成效的基础上,将期货保税交割的商品范围扩大至铁矿石、天然橡胶等大宗战略商品,提高我国在国际期货交易市场定价话语权,服务人民币国际化。

21.推广创新制度。将自贸试验区中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的改革试点经验在所有综合保税区率先全面复制推广。进一步拓展综合保税区的改革创新空间,最大范围释放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红利。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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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单位:黄埔海关
【海关特殊监管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十六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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