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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头在外”是否正常享受国家出口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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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2 16: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种“两头在外”,指的是货物从其他地区采购,并且从其他地区出口,即货物的采购地和离境地均不在外贸公司属地。对于外贸公司来说,可以从全国任何地区购买货物,离境时选择最优路线就近运输离境或特殊商品从指定口岸离境。这是很正常的商业模式,没什么大惊小怪的!
留言时间:2021-07-12
纳税人所属地问题内容附件答复机构答复时间答复内容
河南
您好,我是河南省一家贸易型公司,由于产品的采购地和出口地均在深圳,而公司注册地在河南省,当地税务机关称我们为“两头在外”企业,已申报完成的出口退税迟迟没有批复,并说原则上不鼓励两头在外企业申报退税,请问出口退税的退税款是国家支付的还是地方财政支付的?国家有相关规定对两头在外企业的出口退税的申报限制吗?谢谢


  • 无附件
河南省税务局
2021-07-13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一)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以货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一)适用范围。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二)申报资料……5.下列原始凭证(1)出口货物报关单;(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4)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5)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可结合实际业务情况享受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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