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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召开2021年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新政解读新闻发布会 四项通关便利解决企业出口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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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6 23:0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月6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了2021年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新政解读新闻发布会。发布会通报和解读了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政策;解读了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试点范围政策;介绍了海关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要求。
解读一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试点政策
据了解,我省现有长春、珲春、吉林3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自2015年兴隆综合保税区开展一般出口业务以来,已陆续形成跨境电商直购进口、一般出口、网购保税进口A、网购保税进口等零售进出口业务全面覆盖。
6月22日,海关总署决定自7月1日起在全国复制推广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这一政策的实施进一步拓宽了我省跨境电商业务模式,以往只能按照一般贸易报关的企业可顺势开展跨境电商B2B业务,享有更多的通关便利化措施,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吉林省跨境电商出口潜能,促进出口电商实现跨越式发展。
随着政策的落地,我省将实现所有跨境电商业务模式全覆盖发展。
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企业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的电子数据,主要包括“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和“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两种模式。
该政策的推出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跨境电商B2B方式与普通货物难以区分的难题,解决了企业反映的跨境电商B2B出口无专门监管方式代码、无针对性监管措施和配套政策的诉求。
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政策落地后,我省从事跨境电商B2B出口的企业可享有以下通关便利:
一是报关全程信息化。企业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网上传输交易订单、海外仓订仓单等电子信息,且全部以标准报文格式自动导入,报关单和申报清单均采用无纸化,简化企业申报手续。
二是新增便捷申报通道。对单票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含)以内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货物,可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以申报清单的方式进行通关,申报要素比报关单减少57项,清单无需汇总报关单,使中小微出口企业申报更为便捷、通关成本进一步降低。
三是综试区简化申报。参照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简化申报的做法,在综试区所在地海关申报符合条件的9710、9810清单,可申请按照6位HS编码简化申报。
四是物流和查验便利。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按照“跨境电商”类型办理转关,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通关的,同样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企业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实效更强、组合更优的方式运送货物,同时可享受优先查验的便利。
解读二
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试点政策
2021年3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通知,将跨境电商进口试点范围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由此,我省继长春市、珲春市后,吉林市和延吉市也被纳入试点范围,可以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
网购保税进口模式下,进口商品如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等在“一线”进区时不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证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此次扩大跨境电商试点范围文件,极大程度上增加了试点城市政策的覆盖面,有效降低了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的资格准入门槛,对于激发吉林省跨境电商潜能,促进特殊区域发展提供新机遇,有利于推动吉林省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
该政策推出后,长春海关第一时间向省政府报送抓紧政策机遇的建议,省领导做出批示并针对建议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讨。同时,长春海关利用多种媒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为企业答疑解惑,吸引更多企业入驻综保区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开展跨境电商业务。
解读三
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海关监管要求
为促进跨境电商新业态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海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跨境电商进口走私专项整治行动,积极倡导“守法便利、违法惩戒”,为依法依规开展跨境电商的企业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一是参与跨境电商进口业务的企业,如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境内代理人、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应按要求向海关办理企业备案,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格证件。
二是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分别向海关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简称“三单”信息),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三是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应对交易真实性和消费者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是物流企业应向海关开放物流实时跟踪信息共享接口,严格按照交易环节所制发的物流信息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国内派送业务。
参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三单”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盗用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等,海关将依法对涉嫌走私或违法的企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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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
需要具备这些要求
7月6日召开的2021年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新政解读新闻发布会,回答了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需要具备的要求等热点问题。
据了解,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需要具备以下要求:
首先,要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企业首先应当在所在地海关以跨境电商企业类型完成备案;其次,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当为海关一般信用及以上信用等级企业;第三,企业还需要完成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满足以上三点就具备了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条件。
在吉林省备案的跨境电商企业,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能否实现货物在非吉林省口岸离境,如何办理业务?新闻发布会也给出了答案:企业首先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有关规定在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并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类型中勾选相应的企业类型。已办理备案未勾选企业类型的,可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交信息变更申请,由海关进行审批。如果想开展海外仓或退运业务,还应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在办理货物通关时,假设想通过深圳口岸离境,货在吉林,可以选择在吉林省申报报关单,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清单,经海关监管后转关至深圳口岸出境。如果货在深圳,可以选择在吉林省申报报关单,货物按照全国通关一体化模式经深圳海关监管后由深圳口岸出境。当然,也可以选择在深圳申报报关单,直接经深圳口岸监管出境。这也是此次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政策在物流便利方面的亮点,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时效性更强,更便捷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
另外,新闻发布会上也表示,个人如果发现跨境电商消费额度被盗用了,可以拨打12360海关热线反映问题,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海关查证属实后可返还相应被盗用的额度。
会上给普及了一个查询个人额度的方法:消费者的年度购买额度为26000元。个人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点击进入“标准版应用”,在“跨境电商”项下的“公共服务”模块查询自己的个人额度。
东亚经贸新闻记者 张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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