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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是开放型经济的重要平台,对发展对外贸易、 外商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挥着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便利化政策,以高水平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这些新举措赋予了综合保税区改革开放的新使命,有力地提升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国际竞争力和创新力。为了更好地帮助大家了解有关政策,现将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综保区21条”)以问答的形式解读如下:
政策内容: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对拟入区企业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等,在确保海关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可享受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
政策内容:允许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
政策内容:将在综合保税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剔除,便利企业内销。
政策内容: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
政策内容:除禁止进境的外,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为研发从境外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区内使用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
政策内容:综合运用综合保税区政策功能优势,支持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创新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发展。
政策内容:综合保税区内新设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经评定符合有关标准的,直接赋予最高信用等级。
政策内容: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进口的医疗器械用于研发、展示的,可不办理相关注册或备案手续。进入国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注册或办理备案。
政策内容:允许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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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7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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