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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故意存疑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不起诉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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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0 13:4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主观故意存疑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不起诉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主观故意存疑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不起诉案例汇总-1.jpg

1.1.案例一:蔡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1.2.案号: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宜检三部刑不诉〔2021〕Z1号)
1.3.不起诉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为洪某某提供了外汇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行为,客观上对洪某某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但从现有证据来看,难以证实蔡某某主观上明知洪某某购买外汇系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无法认定蔡某某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宜春市公安局认定的蔡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郭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2.2.案号: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石检公诉刑不诉〔2020〕41号)
2.3.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依旧认为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为文某甲等人骗取出口退税起到了帮助作用,但郭某某是否明知文某甲等人在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骗税提供帮助的主观犯意不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王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3.2.案号: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七检三部刑不诉〔2020〕3号)
3.3.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给梁某某控制的银行账户转账过程中已发现明显异常,在没有得到闫某甲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持续为A公司转账2年多,转账数额高达人民币2亿余元,客观上对A公司骗取国家退税起到了一定帮助作用。但结合王某某系公司出纳员,其奉闫某甲之命给梁某某转账,属被动行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观上有购买美元、骗取出口退税的直接故意。对A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的关键环节即签订虚假买卖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均没有参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A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的过程中参与的程度较浅、参与的范围较小,发挥的作用较小,虽间接帮助了A公司骗取出口退税,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詹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4.2.案号: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73号)
4.3.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2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依旧认为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虽然游某某实施了伪造海运提单、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但无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詹某某主观上与游某某有共同犯罪合意,亦无证据证实其客观上实施了帮助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认定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唐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5.2.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检公二刑不诉〔2020〕3号)
5.3.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依旧认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唐某某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骗取出口退税罪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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