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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办理贷款,要把免税进口的设备抵押给银行,必须要海关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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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7 09:3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载。
公司办理贷款,要把免税进口的设备抵押给银行,必须要海关同意吗?


问:你好,我公司使用《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报进口了台机器,由于业务需要,需要将设备抵押给其它公司,但由于时间紧张,机器已完成抵押但海关方面的手续尚未办理结束,请问会有什么后果,我公司是否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报进口的机器属于减免税设备,未经海关允许当事人不得随意处置,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海关可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海关可依法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贵司进口的机器属于减免税设备,受海关的监管,无论是抵押还是做其他的处置,都要在得到海关允许后进行,但贵司并未得得到海关得允许时便已完成抵押得行为违反海关监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所列得违规行为,影响海关监管,海关可结合实际情况依上述法律法规对贵司作出处罚。



公司办理贷款,要把免税进口的设备抵押给银行,必须要海关同意吗-1.jpg





典型案例:某经编有限公司2011年6月22日,当事人使用编号为Z2908110XXXX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在22182011118034XXXX号报关单项下 申报进口卡尔迈耶特里科经编机(HKS3-M 218" E28)4台,申报总价570000欧元;2011年9月9日,当事人使用编号为 Z2908110XXXX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在29082011108121XXXX号报关单项下申报进口卡尔迈耶特里科经编机 (HKS3-M 218" E28)6台,申报总价855000欧元。2015年9月8日,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上述10台减免税设备抵押给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并签订2015信某盐银抵字第ZD002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期限至2016年9月7日。经海关计核,该部分货值237.124244万元,涉税49.466564万元。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抵押海关监管货物违规。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抵押减免税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之行为。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本案当事人使用《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报进口卡尔迈耶特里科经编机(HKS 3-M 218" E28)属于减免税设备,由海关监管,未经海关允许不得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设备,当事人未经海关允许得得情况下擅自将减免税设备擅自将上述10台减免税设备抵押给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所列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之行为,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海关可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此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海关可依法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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