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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企业,未经审批擅自转让半成品会被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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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4 08: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载。
加工贸易企业,未经审批擅自转让半成品会被如何处罚?


问:你好,如果保税料件的残次品不能出口的不经海关批准转让给国内企业,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范,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如果擅自将不能出口的保税料件残次品转让给国内企业,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违规行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转让的,海关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加工贸易企业,未经审批擅自转让半成品会被如何处罚?-1.jpg





典型案例:2010年12月至2014年9月,当事人向海关申领了C2908032XXXX号、C290813XXXX号、C2908135XXXX号、C2908135XXXX号、C2908235XXXX号、C2908235XXXX号、C2908235XXXX号、C2908235XXXX号、C2908235XXXX号、C2908335XXXX号、C2908335XXXX号、C2908435XXXX号、C2908435XXXX号十三本加工贸易手册,手册项下进口尼龙布、尼龙缝纫线、挂钩等料件,出口成品为车用安全气囊。经查明,2011年1月至2015年8月期间,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上述手册项下残次面料和残次成品、半成品在国内转让,折合耗用C2908032XXXX号手册项下尼龙面料(4253JW)1841.43米;C290813XXXX号手册项下尼龙布(4749LC00)12498米、尼龙布(4753JWAT)3375.85米;C2908135XXXX号手册项下尼龙布(4753JWAT)1681.45米;C2908135XXXX号手册项下尼龙布(SN-1012)2771.45米;C2908235XXXX号手册项下尼龙布(A50FFBL)38162.35米、尼龙布(SN-1012)7337.39米、尼龙布(SN-1029)2554.9米;C2908235XXXX号手册项下尼龙布(4749LC00)8679.88米;C2908235XXXX号手册项下尼龙布(SN-1012)5670.86米;C2908235XXXX号手册项下尼龙布(4749LC00)9543.16米、尼龙布(SN-1012)1300.75米、尼龙布(SN-1029)4552.41米;C2908235XXXX号手册项下尼龙布(2L72A00R)105.83米、尼龙布(4746P35R)7467.28米、尼龙布(LTA315LS)451.44米、尼龙布(LTA410E15W6)1090.15米、尼龙布(LTA847F456)103.36米;C2908335XXXX号手册项下尼龙布(2L72A00R)22.07米;C2908335XXXX号手册项下尼龙布(2L72A00R)25.26米、尼龙布(LTA410E15W6)587.23米、尼龙布(LTA847F456)13米;C2908435XXXX号手册项下尼龙布(A50FFBL)4355.69米;C2908435XXXX号手册项下尼龙布(4L50B25R)5941.9米、尼龙布(SN-1012)2069.19米。当事人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了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转让海关监管货物违规。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价值3256542.29元人民币,漏缴税款725789.2元人民币。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C2908032XXXX号、C290813XXXX号、C2908135XXXX号、C2908135XXXX号、C2908235XXXX号、C2908235XXXX号、C2908235XXXX号、C2908235XXXX号、C2908235XXXX号、C2908335XXXX号、C2908335XXXX号、C2908435XXXX号、C2908435XXXX号十三本手册项下残次面料和残次品在国内转让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之擅自转让的违规行为。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本案中,当事人向海关申领了加工贸易手册从事保税料件尼龙布、尼龙缝纫线、挂钩等料件加工,出口成品为车用安全气囊。加工贸易,应当按照海关监管规定,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当事人在执行手册生产时将保税料件生产的残次面料和残次成品、半成品在国内转让给国内公司的整个过程,未向海关申报,未获得海关的批准擅自进行转让的行为,违反了海关对保税料件的监管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违规行为,经海关计核,当事人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保税货物转让的部分货值3256542.29元人民币,漏缴税款725789.2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海关可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据此海关对当事人作出科处罚款人民币22.8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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