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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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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1 07:5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1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署长  倪岳峰

  2020年12月21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1987年6月30日以〔1987〕署货字第66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办法》、2004年2月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和2014年2月2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21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海关总署第244号令: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w2.jpg

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w3.jpg

监制/ 陶永

审校/ 刘畅

编辑/ 雷煦

美术编辑/ 卫昊

               
原文作者: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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