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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伊士运河被卡住了,中国进出口企业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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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31 10:5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埃及当地时间2021年3月23日上午8时左右,长荣海运旗下的“EVER GIVEN”轮在途径苏伊士运河期间,因突发天气状况导致船身偏离航道并搁浅。目前“EVER GIVEN”轮整个横在河道中,将航道完全堵死,因此苏伊士运河不得不双向封闭,导致大量船舶被堵在苏伊士河两端之外的海域,目前尚不知道该轮何时能够脱困。


苏伊士运河是世界知名的重要贸易通道,2020年全年共有超过18000艘船舶通过苏伊士运河,总载重超过12.1亿吨。由于交通繁忙,通行船舶众多,每年在苏伊士运河搁浅的船舶也不在少数,一般均能在几个小时到几天时间内解决。但如同本次“EVER GIVEN”轮这样超过20万吨的超大型集装箱货轮直接横向封死河道的情形并不多见,因此尚不能预计此次事故造成的苏伊士运河封堵的情况会持续多久。但可以预见的是,此次搁浅事故将对国际贸易,尤其是我国企业的进出口贸易产生巨大的影响。
就中国企业而言,无论是作为出口的托运人还是进口的收货人,往往对国际贸易、国际航运的相关知识了解有限,一旦发生突发状况不能及时、妥善地应对,最后很可能因不熟悉规则而错过了最佳的减损、索赔时机。本文将围绕本次事故对中国企业可能发生的影响和相应对策展开,希望能够帮助中国企业更好地应对此次事件以及以后可能发生的类似事件。
【本文基于目前网络公开信息以及中国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分析,如企业实际遭遇的情况与上述公开信息不同,或相应的纠纷应当适用中国法律以外的法律法规,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应对和处理。】
01此次搁浅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
1. 船载货物可能长时间滞留,货物损坏可能性大幅度增加
根据目前公开渠道获得的消息,此次搁浅事故较为严重。船头位置基本已经抵至岸边,而船尾位置可能也已经搁浅至另一边,一头一尾均搁浅的情况下脱困可能较为困难。
为了减少船舶载重和吃水,尽快脱困,救助方有可能会尽快安排对船载货物全数卸载过驳至其他船舶上,最终会转运至陆地并运输至指定场站保存。如果救助过程中无需进行卸载,以目前的情况来看,船舶脱困后恐怕也无法继续航行,最终船舶将就近停靠港口后进行卸货。因此无论如何,该轮所载的货物将会被卸载到指定场站,等待后续处理。
对出口企业而言,货物无法继续运输至目的港交付给买方,可能会导致其违反与国外买方签订的购销合同,进而导致无法及时回收货款。对进口企业而言,由于货物可能长时间滞留因此货物损坏的风险将大幅增加。另外,对于进口企业而言因为无法及时收到货物还可能面临对交易下家违约的风险。
2. 收货人可能拒绝收货,发货人可能无法及时收到货款
“EVER GIVEN”轮的航向是自中国到欧洲,因此事故造成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中国出口企业。
如果出口企业签订的是“先货后款”的购销合同或者约定尾款在货物到港后支付的购销合同,因货物无法及时到达目的港,收货人就很可能以各种原因拒绝收货并拒绝支付货款。即便收货人提货也会以迟延交付为由主张减少价款或拒绝付款,最终发货人可能无法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
3. 船方可能很快宣布共同海损,货方需要分摊高额的费用
我国《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无论是中国还是其他国家,对于共同海损的定义基本一致。根据海运惯例,此类搁浅事故发生后,船方必然会尽快发布船长声明,宣布共同海损。一旦宣布共同海损,货方就必须与船方分摊因共同海损牺牲的费用。这部分费用一般包括船舶救助和紧急修理的费用、货物卸载、过驳、仓储、另行运输至目的港的运费等费用等。
目前,埃及当局正在调集力量对该轮进行脱困救援作业。现场已经调集了数艘特种拖轮进行拖带作业,陆上也正在使用工程机械深挖河岸,加大水深,帮助船舶脱困。根据以往的经验,这一过程可能持续几天的时间。更为重要的是,这些救援行动将会产生极为高昂的费用。同时,如果船舶受损而无法驶入避难港口,在船舶脱困后可能还要立刻进行紧急修理,这也可能导致高昂的修理费用。
另外,因为货物无法继续使用原船舶运输,承运人很可能将货物卸载在指定场站,随后通过其他运输方式将货物运输至目的港,由此也会产生高额的货物过驳、仓储、运输费用。
根据共同海损的定义和全球较为普遍的做法,对于上述费用将需要由货方与船方按照相应比例进行分摊,具体分摊将由共同海损理算机构进行理算并出具理算报告并确认具体分摊金额。
4. 货方必须提供足够的共同海损担保,才能提取或处置货物
我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经利益关系人要求,各分摊方应当提供共同海损担保”,世界各国也基本上存在类似的法律规定。因此,可以预见的是,本次事故造成货物滞留后,长荣海运很可能尽快将这些货物尽快运至各自的目的港,并通知收货人提货。在通知中,长荣海运很可能要求收货人在提货前提供足够的担保,以担保未来共同海损理算完毕后收货人按照理算报告的结论承担分摊责任。
如果收货人拒绝提供担保的,长荣海运有权拒绝放货。同时,收货人并不能因此免除对共同海损进行分摊的义务。
5. 原定通过苏伊士运河的其他船舶所运载的货物都会出现程度不同的迟延到港情形
如前所述,因“EVER GIVEN”轮搁浅,堵塞了整个苏伊士运河的航道,苏伊士运河不得不双向关闭。由于苏伊士运河是远东——欧洲航线的关键通道,一旦封闭就会导致这一繁忙的航线陷入瘫痪。
由于北极航线尚未开通,好望角航线距离遥远且海况复杂,因此受此次苏伊士运河关闭影响而滞留在运河附近的船舶都无法继续运输。如果船舶能够在几个小时或一两天内脱困,运河及时重新开启,那么可能对于这些船舶所载的货物影响不大。但如果运河封闭时间超过一周,那么将会极大的影响这些船舶的运输,最终导致货物长时间滞留在运输途中。而这些货物的收货人和发货人,同样会面临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的货物损坏、无法收取货款的风险。
另外,对于部分中国进口企业而言,因苏伊士运河封闭,其购买的部分货物可能延期到港。如果这些进口企业还与下家签署了针对进口产品的购销合同,那么其就可能因货物无法及时到港而需要对下家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
02建议和对策
尽管本文列举了许多因本次事故而可能给作为货方的中国进出口企业的负面影响,但应该认识到些负面影响并非完全不可控制。事实上,苏伊士运河历史上经常发生搁浅事故,许多船公司和货方都对此类事故的后续处理比较熟悉,处理结果也比较理想。只要积极应对,妥善处置,作为货方的中国企业完全可以将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对于外贸企业而言,笔者建议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分别采取如下措施,以尽可能消除此次事故造成的不利影响。
1. 有货物装载在“EVER GIVEN”轮上的出口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EVER GIVEN”轮系长荣海运旗下的集装箱轮,但并非这条船上的所有的货物的承运人均为长荣海运。出口企业不应以提单抬头是否是“EVERGREEN”轮作为判断此次事故是否与自身有关的标准,而应该依据提单载明的“船名”是否是“EVER GIVEN”来确定。所有记载承运船舶为“EVER GIVEN”的提单项下的货物均装载在该轮上,都会受到此次事故的直接影响。
(1)立即与货运代理人或承运人联系,确认船舶及货物的状态
如果有货物是通过“EVER GIVEN”轮出运的,应当立即向货运代理人或承运人落实船舶及货物情况,尤其是货物的下一步处置方案,以便发货人掌握情况,并做好有针对性的准备。
需要了解的情况主要包括:
·船舶目前的状况及预计的脱困时间·船舶发生事故的确切原因·货物有无卸载计划以及卸载的时间、地点·是否宣布了共同海损·预计何时能够到达目的港·其他与货物有关的一切相关信息
(2)货物投保了运输保险的,立即通知保险人
如果货物出口前,出口企业为货物投保了运输险,那么企业应当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通知保险人该轮以及货物的情况。另外,如果船方宣布了共同海损,那么还需要通知保险人准备提供共同海损担保。
(3)立即通知国外收货人
目前船舶被困已经超过一天,且该轮即便脱困也很可能无法继续安全航行,因此相应货物肯定要卸载、转运。可以预计该轮所载的货物必然将面临大面积的延迟到达。
出口企业应当尽早与国外收货人协商,告知其货物情况,争取获得国外收货人的谅解。如果国外收货人明确拒绝接受货物的,应当要求其出具相应的保函,并协助出口企业安排货物的转卖或退运等事宜。
如果国外收货人同意接受货物的,那么需要告知其船方可能会要求收货人提供共同海损担保,请收货人及时做好准备。
如国外收货人尚没有支付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发货人应当在与国外收货人沟通时尽量协商要求国外收货人按照合同继续付款。如国外收货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发货人应当及时留取证据,必要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司法措施向国外收货人主张索赔。
(4)针对易损货物,提前安排好货物检验
由于预计该轮所载的货物将迟延到港,对于一些不易保存的货物(例如冷藏或冷冻货物)而言其损坏的可能将大大增加。如果出运的货物系易损货物的,出口企业应当尽快与国外收货人沟通,在目的港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在提取货物后第一时间对货物进行全面、详尽的检验。如果货物经检验确实发生了损坏的,那么相应的检验报告的结论就将作为对承运人索赔的依据。
在检验时,出口企业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检验前应通知承运人,最好能够邀请承运人一起参加
·拆箱前请检验机构拍摄集装箱铅封完好的照片并附在检验报告之后
·如拆箱后发现货物确实损坏的,应当要求检验机构对损坏情况做出明确的判断(包括损坏程度、是否能够继续作为商品销售或使用)
·要求检验机构对货物损坏的原因做出判断
·要求检验机构对货物处置给出明确的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国外收货人拒绝接受货物,国内出口企业安排货物退运回国的,出口企业同样应当安排检验机构,在货物回国后第一时间完成检验。
(5)搜集证据材料,为可能发生的纠纷做好准备
因此次事故影响,很可能发生因货物迟延交付、货物损坏、共同海损分摊、货方损失赔偿等原因造成的纠纷。如不能妥善解决这些纠纷,很可能对国内出口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
以往国内出口企业因不熟悉国际贸易和海运惯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此类事故一般持消极应对的态度,最终往往错过了止损和索赔的最佳时机。我们建议出口企业应当积极应对,在确认可能受到此次事故影响后及时联系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并在他们的专业指导下与各相关方沟通联系,搜集整理相关证据,为可能发生的纠纷做好准备,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可能遭受的损失。
(6)做好参与共同海损理算和分摊的准备
如前所述,船方很可能就本次事故宣布共同海损。一旦宣布共同海损,海损理算人和船方就可能要求货方(一般是收货人)提供共同海损担保,否则就可能拒绝货方提货。
在此情况下,出口企业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货物投保的,及时要求保险人出具符合船方和理算人要求的保函
·如果货物没有投保,需要协商收货人提供相应担保,或自行提供相应担保
·积极跟进共同海损理算过程,搜集和整理所获得的一切理算资料,委托专业人士(如律师)审核理算资料,确认理算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完成共同海损分摊的情况下,根据本次事故的实际情况向相关责任方索赔
2. 虽然没有货物装载在“EVER GIVEN”轮,但近期有货物途径苏伊士运河的进出口企业
如前所述,目前因“EVER GIVEN”轮横向堵塞了整个苏伊士运河的双向航道,导致苏伊士运河双向封闭,目前尚不知道何时能够恢复通行。现在苏伊士运河区域有大量船舶滞留,这部分船舶所装载的货物也很可能因此次事故影响而发生迟延到港的情形。
(1) 给出口企业的建议
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因苏伊士运河封闭导致出口货物中途滞留,无法按时到港,其面临的风险与那些有货物装载在“EVER GIVEN”轮上的出口企业是相似的,主要区别在于这些企业不需要进行共同海损的分摊。
对于近期有货物出口至欧洲的出口企业,我们建议应当尽快采取如下措施:
尽快与货运代理人或承运人联系,确认所出运的货物是否受到了此次事件的影响。
如果出运的货物确实因此次事故而发生了滞留现象,那么出口企业应立即做好与收货人的沟通、做好货物检验准备等工作,具体事项参见本文第二部分第1段第(1)至第(5)项。
(2) 给进口企业的建议
如果是中国进口的货物因本次事故而滞留在苏伊士运河,那么国内进口企业面临的也主要是货物迟延到港、货物损坏可能性增加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们的建议如下:
如尚未对国外卖方支付货款的,应当暂停支付,以免因过早支付货款而货物迟延到港或货物损坏给进口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当然,暂停支付也可能造成进口企业对国外卖方违约的风险,对此我们建议进口企业及时与律师等专业人员协商沟通以最大程度减少风险和损失。
如国内进口企业还有下家交易方,因货物迟延到港使得国内进口企业有对下家违约的风险,进口企业应当尽快与下家进行协商,争取取得谅解,修改原定的交付条款,避免违约。
在货物到港前做好检验的准备,货物到港后立即安排检验,具体检验事项详见本文第二部分第1段第(4)项。
03小结
目前本次事故仍在处理中,最终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有多大尚无法做出准确预测。但我们认为,当务之急是企业应当尽快行动起来,参考本文的分析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避免因反应不及时而遭受更为严重的损失。笔者的上述意见仅供广大企业和个人参考,外贸企业在本次事故中遭遇的具体问题可能还需要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加以处理。我们相信,只要正确认识、积极应对,完全可以将事故给企业带来的影响降到最低。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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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刘柱
高级合伙人
tianliuzhu@wincon.cn
0532-80772057
田刘柱律师现担任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青岛市律师协会海事海商委员会主任;山东省法学会海洋法研究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会员服务委员会副主任;青岛市为侨资企业服务法律顾问团律师;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
田刘柱律师为文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在海商海事、投融资、公司治理、境内外商事争议解决等法律事务领域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律师职业近二十年,从地方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代理了大量诉讼案件,为客户挽回或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深受客户的好评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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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军
合伙人
chenxiaojun@wincon.cn
0532-80772007
陈晓军律师主要从事海商、海事、国际贸易、跨境投资、公司三会治理等领域的法律工作以及境外仲裁代理业务,在沿海、内河及海上货物运输、提单、海损事故赔偿、船舶建造和修理、对外跨境投资、境外仲裁、公司架构设计及三会治理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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