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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自今日起进行调整7 ~& C6 a. O4 p$ r
新华社北京12月31日电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自2004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调整后关税总水平由11%下降至10.4%。$ {( M" m" R1 G
2 l9 ~3 I2 K" @3 v m) G4 _4 ` 海关总署31日就调整情况及实行区域性或双边协议税率的有关事项发布公告。公告称,我国将继续对小麦、豆油、食糖等10种农产品和磷酸二铵等3种化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食糖的关税配额税率由20%下调至15%,其他维持不变。我国还对209项商品实行进口最惠国暂定税率,对24个税目商品实行出口暂定税率。' N7 f' e7 R5 M" u( M
8 L; d! h% E- U" u3 I! e( G 我国继续对部分商品实行区域性或双边协议税率。公告称:在《曼谷协定》框架下,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五国的902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曼谷协定》税率。在此框架下,对原产于孟加拉国的20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根据《中国-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上述《曼谷协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巴基斯坦的进口商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4年对原产于越南、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缅甸、老挝、柬埔寨等东盟9国的若干商品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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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公告确定2004年两地首批适用《安排》项下税率商品税目分别为374个、311个。) H/ y/ ?2 {1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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