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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商标引发的纠纷 o, U* f; C m9 \) d
□ 文· 冷柏军 吴锦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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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2 e% E4 R# d% H. ^ 2005年3月10日,持续3年的海信与博世—西门子的商标纠纷案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终于落下帷幕。 - A, [1 `" I3 b: m; W3 y9 g
1992年,中国海信集团公司在中国注册“HiSense”商标,并在1993年取得了该商标的注册权。1999年1月5日,“HiSense”被中国认定为驰名商标。而就在1999年1月11日,德国西门子与博世的合资公司博世—西门子公司(以下简称博西)以“HiSense”标识在德国进行了商标注册。1999年2月25日,博西在德国获得商标权。博西公司还分别对该商标进行了欧共体商标注册和《马德里协议议定书》下的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并提出优先权主张。海信在后来的陈述中认为,博西对其商标进行了无差别复制,因为海信在1993年注册时使用的就是“HiSense”商标,2000年海信在进行“VIS”形象系统改造后才使用了小写“S”的“Hisense”商标。海信认为博西是在海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后在德国恶意抢注。
. P7 }" [! v7 e' [% b 其实,在 2000年,海信已经发现博西在德国注册了“HiSense”商标,但因为当时海信产品在德国和欧盟的销售量很小,对此并没有在意。到2002年底,当海信意欲进军欧盟彩电市场时,却由于博西已经注册了“HiSense”商标,其等离子电视、液晶电视、变频空调等全线产品都无法“名正言顺”地进入德国市场甚至欧洲市场。海信产品出口欧洲被迫使用其备用商标“Hsense”,但博西仍提出海信使用的商标与其注册的商标类似,侵犯了其商标权。海信不得不向博西提出买下“HiSense”商标。 4 _$ d u1 m* A) x8 t1 Y( [9 W. A! Z
2002年,海信集团开始与博西公司谈判,谈判主要围绕价格展开。博西开出上千万欧元的转让费,并提出商标转让费不仅要包括博西在德国的商标注册费用,还包括它所注册的涵盖了欧盟地区25个国家的商标注册费用,除此之外,还要包括产品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推广费用。而海信则只愿意承担大约5万欧元转让费。
+ p+ A5 m* o2 A! F( T) d# }7 `, } 2004年10月20日,博西公司与海信就商标转让问题进行了最后一轮谈判,博西一方面坚持4000万欧元的转让费,一方面在德国起诉海信。2004年10月28日,海信获知博西已在德国启动法律程序,宣告与博西的谈判破裂。2004年12月3日,海信起诉博西公司恶意抢注,向德国法院提交了撤销博西公司“HiSense”商标的请求。海信向德国法院请求撤销博西注册的“HiSense”商标主要主张包括三点:海信对“HiSense”拥有在先权;海信是驰名商标,并享有《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权;海信对“HiSense”享有著作权。 A6 _+ V' d. ]# v: R4 \7 m( Y
海信负责营销的高层人士称,无论输赢,其本身就是对海信品牌在欧洲推广的一种宣传。海信还称,博西注册“ HiSense”商标的目的并不是应用,而是阻止海信进入欧洲市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因为博西在注册这一商标后本身就没有用这个商标生产产品,其行为是恶意抢注。而博西则坚持,其是按照国际商标法的规定在欧盟和其他一些国家注册的“HiSense”商标,“HiSense”是其用于高端家电产品的“Hi”系列商标之一,并非恶意抢注,海信使用“Hisense”商标,已经侵犯了其合法的商标权。双方剑拔弩张。 : e3 G% E* @) I- ?; |: H; F* T8 O
2004年11月26日,首次中欧知识产权对话在京召开。商务部出面安排了海信与欧洲委员会驻华代表团进行了一次沟通,虽然对话没有对该案带来实质性推进,但无疑将促进德国司法机关的公正性,而且引起了欧盟方面的关注。这场纠纷已经触及到了中欧双边贸易的敏感神经。商务部及其他主管部门均表示了对中欧知识产权纠纷的重视,以及在类似事件上对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决态度。政府高调介入,并对涉案双方进行了积极的调解。
% b0 c4 B4 s8 X 2005年2月24日,在北京召开了中国商标海外维权研讨会。会上来自国务院国资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务部、中国家电学会、社科院等政府、学术界、企业界及媒体的人士对海信—博西商标侵权案,进而对国产名牌的商标保护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各发言人的激烈陈词,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力,给博西施加了强大的舆论压力。虽然博西是始作俑者,但其大股东西门子却成为众矢之的,这次研讨会成了对西门子的声讨会。当然选择西门子为声讨对象,可能也是由于其旗下的子公司抢注了一批中国的知名商标,如其子公司欧司朗就抢注了Firefly(萤火虫)等7个国内知名照明品牌。但也许正是由于西门子对多年来在中国苦心经营的声誉、政府关系等的顾及,才使该案发生了意想不到的转变。
/ }# v9 K# \) F/ Q( P: ` 2005年3月6日,长达3年的商标案火速和解,海信、博西、西门子对和解方案均表示满意。议和方案包括:①博西家电同意将其在德国及欧盟等所有地区注册的“HiSense”商标一并转让给海信集团;②撤销对海信涉嫌商标侵权的诉讼;③海信集团也撤销针对博西家电的所有商标注册申请。业内传出转让价格为“白菜价”,数额应该在50万欧元以下,甚至有人提出“免费转让”。
! `$ o2 ^- x- |+ d! U 除此之外,此次和解绝对不仅仅是转让费的问题。有报道称,博西很可能选择海信为合作伙伴,而海信也正在为其过剩的产能寻找出路,双方很可能在技术和生产上进行合作。而且,就在议和时期的 3月9日,博西在南京投资9900万美元兴建的小家电生产基地奠基仪式上,海信副总裁王志浩以嘉宾的身份出现在现场。这些都表明,双方的和解决不单单是商标转让这么简单,化干戈为玉帛,从对簿公堂转为加强合作才是这次成功议和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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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商品有时比有形商品更具有市场价值,国内企业进军海外市场,需要增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图/chinafotopress) 8 E: m) M$ j- n Z- `2 U+ E
分析
1 d5 V1 r" F7 H7 `: W: C 但从法律角度分析,海信主张的几点撤销博西注册的“ HiSense”商标,在法律依据上均存在一些不足。
! t- v$ }( z: K9 |1 F( C 在先权原则 & E) o& j, y. E+ w, F: G; l0 \
海信认为其在中国的注册在先,而且是中国的驰名商标,在德国应当受到尊重,但这一条却很难在《巴黎公约》中找出依据。根据《巴黎公约》的“在先权”原则,由于海信没有在德国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因此无法享受“在先权”,受到商标法保护的反而是博西的“ HiSense”。《巴黎公约》第六章规定了一条免责条款,即如果某申请注册的相似商标在成员国非常知名,该成员国可以同意该商标的注册。因此海信需要证明其商标在德国的知名度很高,《巴黎公约》第六章才对他们有利,但证明这一点难度很大。 / N/ F$ m2 L1 x! ? e/ [4 Y
驰名商标
9 i3 E! B' Q7 @& P6 J; } 《巴黎公约》中有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如果认定某产品为驰名商标,其他类似产品不能申请注册相同商标。遗憾的是,虽然海信的“ HiSense”商标在国内被评为驰名商标,但这一事实无法用来在国外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因为对驰名商标没有国际认证,法院和商标主管机关只是应商标权利人的请求,在处理侵权纠纷时来认定涉案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
! p4 [$ h; {, Z" } 著作权
: x* P; F( J. } 这一点比较前两点来说证明起来风险较小,而且可以受到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双重保护。海信可以依据其与设计人的委托合同,向设计人支付的设计费单据,及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采用的资料等,证明其对 HiSense具有原创性。 / g8 z8 d* ^" j
提醒 ! W2 L, ]# f+ v4 v6 l6 D& D
海信与博西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也给我们一些启示。 # g0 T( _9 I8 d9 O2 g8 ]1 z
首先,国内企业的产权和品牌保护意识还有待于加强。在走向国际化的道路上要有远见,不能再走以前产品和品牌注册同步的老路,而应该产品未到,注册先行。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资料显示, 2002年公布的100多个中国名牌产品的商标,有近50%没有在美国、加拿大注册,近80%没有在澳大利亚注册。
2 }/ Z' U0 c- z2 N 其次,我们还要有法律保护意识,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利益。很多中国企业由于惧怕在海外打官司,总是选择私了,支出高额的商标转让费赎回自己的商标。但这样,商标抢注者会越来越猖獗,被抢注的商标会越来越多,结果进入恶性循环。而且从营销的角度考虑,在海外打此种性质的官司,无论输赢对于品牌知名度的提高都是有利的。
! t5 v7 a& f$ R1 q; x 最后,不得不提的是,政府和行业协会对国内企业的支持对于本案和解所起的重要作用。虽然说政府不应该干预企业运营,但实质上,政府都充当着企业保护伞的作用,这点对于走国际化道路的企业尤为明显。我国政府应该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积极引导,协助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此外,就是加强行业协会的联合作用,很多海外官司的输赢都直接牵扯到整个涉案行业,加强业内企业联合,共同实施国际化战略或者共同配合海外应诉、诉讼,对于国产产品进军海外市场是积极有利的。 ■■
7 E) |8 y" X) I! }3 B3 I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L$ n' ?& A2 _: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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