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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部员工私自卖掉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构成单位走私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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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0 07: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务部员工私自卖掉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构成单位走私犯罪吗?-1.jpg

来函咨询:我司是一家大型加工贸易生产企业,近日公司接到员工内部举报,关务部员工合伙将公司的加工贸易保税料件私自在国内卖掉,然后私自分配所得款项。公司管理层开会决定向海关报告了此事。前几天,海关缉私局将关务部多名员工刑事拘留。现在老板担心本公司会不会涉嫌犯罪?

吴国雄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具备下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很显然本案无论是决策还是利益归属都不符合上述规定,故不能构成单位犯罪。

海关法律事务评论/海关律师复函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海关争议解决、走私犯罪辩护。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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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律事务评论 编辑:胡青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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