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归类师在线,免费帮你解决商品归类疑难问题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在线
客服

在线客服服务时间: 9:00-24:00

选择下列客服马上在线沟通:

快速
发帖

客服
热线

010-62010715
7*24小时客服服务热线

关注
微信

关务资讯公众号
顶部
海关AEO认证申请全攻略2022年预归类师考试秘籍中国船务课程视频2020年关务水平测试培训
申请进出口商品预归类视频!AEO认证政策解读商品归类在线解答海关AEO认证,100%通过
AEO认证服务网北京岸谷关务官网预归类服务-归类师权威操作预归类考试网
查看: 125|回复: 0

海关总署:除提交进出口方声明外口罩等防疫物资通关手续无变化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9-20 15: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民网北京4月26日电 (栗翘楚)昨天,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公告,自4月26日起对出口非医用口罩和医疗物资执行更加严格的措施。在今天举行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新闻发布会上,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司长金海表示,三部委发布的公告是对优化口罩生产、流通以及出口等环节的监管进一步明确了要求。企业在出口报关的时候,除了提交电子或者书面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外,其他的通关手续及流程没有什么变化。

金海表示,对声明符合国外质量标准的,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企业清单验放。对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企业清单内的,海关接受申报,予以验放。我们已经在“单一窗口”上专门增加了提示选择功能,方便企业操作。对于手续齐全、如实申报的企业来说,不会影响正常的通关。

这里再次提醒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防疫物资的时候,在“生产销售单位”这一栏目里要如实填写实际生产企业的名称以及代码,如实提交“出口方和进口方声明”,如实填写"医用/非医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申报要素,以便顺利通关。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滑块验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2 下一条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外贸精英网 ( 京ICP备19046145号 )

GMT+8, 2024-4-26 20:22

Powered by Discuz! X3.5 Licensed

Copyright © 2001-2024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