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指海关依法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的措施,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被称为知识产权边境措施。
一、海关保护范围 我国海关保护知识产权范围主要限于狭义的知识产权,指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所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保护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保护的专利权。
海关保护作为对知识产权实行的一种特别保护措施,并不是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都能得到海关保护。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内容包括:扣留即将进出口的侵权嫌疑货物;对货物的侵权状况等进行调查;对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进行处罚、没收和处置侵权货物等。其中,对于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海关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也可以依职权进行。 1、依申请扣留 在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后,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及提交的证据作出扣留嫌疑货物绝对。据此,海关不会主动采取制止措施。所以,依申请扣留也被称为被动保护。在依申请扣留方式中,权利人应当注意:
(1)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申请扣留,不必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 (2)海关不负责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进出境进行监控。 (3)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据并提供等值货物担保。 (4)海关无权对货物侵权状况进行调查。海关扣留后,权利人应当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如果法院未能在海关扣留货物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海关协助扣押,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货物。
2、依职权扣留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对其发现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可以主动采取扣留和调查处理。据此,海关可以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措施,所以,依职权扣留又被称为主动保护。需要注意: (1)权利人应当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 (2)口岸海关在查验过程中发现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应当中止放行(宁波北仑海关查验科一般出具《中止放行通知书》),由口岸海关报上级海关法规部门,由该法规部门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宁波北仑海关模式)
(3)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扣留侵权货物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4)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相应货值担保。 (5)海关对其认定侵权的货物,有权予以没收并对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对于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有权依法进行处置。
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有关货物情况,知识产权合法使用情况和侵权货物进出口情况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备案(网址http://202.127.48.148/),海关总署经审核后会将其知识产权公示在海关总署知识产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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