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7 `4 i, }3 f$ m
" K) J; n( v. j$ A8 R0 q
半岛记者 韩小伟
+ e, h- ?7 ?5 v7 y, Z) U% M8 ?根据国务院“放管服”工作部署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为深化加工贸易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便利化水平,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下简称《生产能力证明》),由加工贸易企业自主承诺具备相应生产经营能力。
0 B) c6 N* B9 u+ P% V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业务不再申领《生产能力证明》,商务主管部门不再为加工贸易企业出具《生产能力证明》。
F. Y3 O2 G3 W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须具备相应生产经营能力。加工企业应具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工厂、加工设备和工人,经营企业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应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节能低碳、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
7 U" b6 R. |1 }1 l, W# j, g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须登录“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系统”(https://ecomp.mofcom.gov.cn/),自主填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信息表》有效期为自填报(更新)之日起1年,到期后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企业应及时更新《信息表》。% ?& }! ^% R! y- {
已网上填报《信息表》的企业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手续,无须提交纸质《信息表》。- R, H/ p p7 {& E1 Y3 k2 B8 p
企业在2019年1月1日前已取得《生产能力证明》,且信息无变化的,仍可凭有效期内的《生产能力证明》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续。- ]2 T& }! Z: V7 u
企业作出不实承诺的,将被记入企业诚信记录,并依法采取降低海关信用等级等措施。
. ?: @3 l. I: B3 G% n. @/ J4 w: \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要继续加强对加工贸易企业的服务和指导,做好政策宣传推介,确保加工贸易管理工作平稳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