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AEO认证相关问题解释 一、目前海关AEO认证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截至2019年5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的有关AEO认证的法律法规共有七项,分别是: (一)海关总署第23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二)海关总署2018年第32号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三)海关总署2018年第33号公告(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四)海关总署2018年第177号公告(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五)海关总署2018年第178号公告(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六)海关总署2018年第181号公告(关于实施企业协调员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七)海关总署2019年第46号公告(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财务状况类指标认定标准的公告) 二、海关AEO认证业务流程 (一)企业完成内部整改工作,开展自我评估工作并填写《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企业自我评估报告》; (二)企业将《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企业自我评估报告》及按《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准备的相关管理制度及记录文件根据申请认证等级的区别递交给相应海关; (三)属地海关受理后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回执》; (四)海关实施认证前给会向企业下达认证通知; (五)海关派出认证工作组开展实地认证工作; (六)自受理认证之日起90日内(特殊情况延长至120日)作出决定并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认证企业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不予适用认证企业管理决定书》。 三、到哪个海关及科室递交申请资料 根据海关总署237号令的规定,高级认证应向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提交申请,一般认证应向企业注册地隶属海关提交申请。应向相应的企业管理科提交资料。 四、递交哪些资料 详见前述二 五、每个窗口递交完资料后有什么回执 详见前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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