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关AEO认证新标准,小编今早刚刚还在跟同事讨论新标准今天就要出来的事儿,吃个瓜的功夫就出来了。海关总署已经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2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公告全文。下面,就让小编简要给大家介绍下32号公告里面透露出的关键信息吧:
01 旧版企业认证标准继续有效
众所周知,海关在2014年第82号公告附件中发布了企业认证标准,其中分为高级认证标准和一般认证标准,这个标准作为海关总署225号令的配套政策一直执行至今。但是旧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碰到了不少问题,核心就是不同业务方向的企业无法完全满足标准的要求。为了在新版信用管理办法(3月3日发布的海关总署237号令)实施后标准更具操作性,所以总署一直在拟定新版的企业认证标准,这个标准也广泛的征求了企业的意见,由2个标准扩展到20个标准。
按照原定计划,新版认证标准早应完成征求意见阶段,随总署237号令一起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但是,今天总署发布的32号公告中明确“自2018年5月1日起,《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作为《信用办法》配套执行文件继续有效。海关按照《信用办法》和《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对企业实施认证。”这说明了5月1日起海关AEO认证工作依旧按旧版标准执行。
果子猜测,新版标准没有如期执行,这可能受两方面的影响。其一,新版标准本身就更加严格,再加上进一步细分,这将涉及到多部门的意见,如:加工贸易企业的认证范围。其二,关检合一工作之后,在认证标准中是否要考虑到报检企业和检验检疫方面的认证要求,如:3C免证的后续监管问题等。
我想,是基于以上的这些考量,使得认证标准没能如期开始执行。但是,该来的总会来的,待新版认证标准完善后,还会择期正式实施的。个人建议广大企业,还是要按照新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做好充分准备。
02 失信企业调整一般信用
按照原225号令的规定,失信企业满一年未再出现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失信企业标准)可以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而按237号令的规定,将调整时间由一年延长至两年。
在总署公告中,进一步明确了这个调整日期,是以4月30日为限。也就是说,这之前降级的失信企业,在4月30日之前不能达到满一年无违规的条件,就需要按两年执行了。(如:2017年5月2日降级为失信企业,则需等到2019年5月1日方可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
03 严厉打击进口禁止进境的固体废物企业
近年来,多部门联合对进口禁止进境固体废物的打击不断加强,总署每年都有专项行动开展打击工作。在此基础上,公告明确了企业因进口禁止进境的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1年内不得申请海关认证,如果已经是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的,应当给予下调等级处理。
04 明确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管理
对于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的定性,在原总署170号令和197号令已有明确。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在注册上,属于分公司的性质,与总公司共属同一法人单位,在申请AEO认证上,就要注意这两点:
第一、报关企业申请海关AEO认证,海关的认证范围应包含其注册的分支机构(不含独立法人的分公司)。也就是说,各分支机构应当与总公司共同达到认证标准(海关会对异地分公司开展实地认证),才能通过海关认证。
第二、在通过认证的基础上,如果分支机构发生违反海关规定,涉及海关总署237号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失信企业和一般信用企业)的条件时,将会影响到总公司的信用等级。
05 高级认证企业不再是固定三年重新认证
根据目前海关政策,海关AEO高级认证企业是每三年重新认证一次,这给我们高级认证企业的日常认证组织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存在着两次认证之间放松管理的风险。
所以,海关在今天发布的32号公告中明确了,对于高级认证企业,未满三年重新认证的期间,如有涉嫌违法情事或者存在管理风险的,其一旦涉及认证标准所包含的范围,将可不受三年重新认证的约束,随时对企业开展重新认证工作。这就要求我们高级认证企业在日常工作中保证AEO认证工作组的持续管理和各部门的严格要求。
对于海关总署2018年32号公告的速报,就到这里。大家还有关于海关AEO认证的相关问题,可随时联系果子,电话:15811225598(同微信),我将于大家共同沟通交流,解答大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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